于国栋律师|直播打赏新规深度解读:从“查主播”到“查机制”,多方责任再压实

2026年4月13日,中央网信办秘书局正式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打赏规范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表面上看,这是一份针对直播打赏的专项监管文件;但结合近年来“清朗”系列专项行动及相关法律法规脉络不难发现,此次新规的核心导向十分明确:监管重心已从单个主播的“临场话术诱导”,转向平台、主播、公会、MCN机构等多方主体,严查其通过规则设计、玩法设置,将冲动消费包装成“用户自愿”的行为。

若你常关注网络直播,想必对这样的场景并不陌生:主播在倒计时中反复喊话“再差一点就赢了”,实时榜单持续跳动,礼物特效刷屏全屏,直播间内有人带头豪刷,有人跟风冲榜,还有人被“你是不是不支持我”的话术裹挟,不得不硬着头皮消费。很多时候,驱动用户付费的并非主播的只言片语,而是一套被精心设计、能持续放大消费冲动的场景化机制。

2026年4月13日,中央网信办秘书局正式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打赏规范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表面上看,这是一份针对直播打赏的专项监管文件;但结合近年来“清朗”系列专项行动及相关法律法规脉络不难发现,此次新规的核心导向十分明确:监管重心已从单个主播的“临场话术诱导”,转向平台、主播、公会、MCN机构等多方主体,严查其通过规则设计、玩法设置,将冲动消费包装成“用户自愿”的行为。

简言之,直播打赏治理正实现从“查主播”到“查机制”的根本性转变,这也是解读此次新规的核心钥匙。

一、新规核心:纠正打赏背后的非理性消费机制

提及网络直播打赏,不少人的第一认知是“自愿消费、各取所需”——用户自主点击礼物、输入支付密码,平台仅提供交易场地,似乎出了问题,责任主要在主播话术不当和用户自身不够理性,平台则可轻易以“中立技术服务者”身份切割责任。

但此次监管层面的态度截然不同。据中央网信办网络综合治理局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披露,《通知》出台的核心背景的是两大突出问题:一是部分直播账号运营主体通过低俗“擦边”、虚假人设等方式诱导甚至诱骗打赏,群众反映强烈;二是部分平台的打赏功能、排名机制和互动玩法设计不规范,管理标准不一,导致打赏乱象难以根治。

这一表述直指问题本质:直播打赏的乱象,往往并非单个主播的孤立越线,而是平台将榜单排名、PK对战、礼物连击、身份标识、专属特权、视觉特效、群体围观等元素深度融合,构建出一套能持续推高用户消费情绪的商业机制。此次《通知》的监管重点,并非“打赏”行为本身,而是这套制造冲动消费、规避责任的底层商业逻辑。

二、责任转移:平台成监管核心,而非仅聚焦主播

通读《通知》全文不难发现,其最显著的变化的是平台主体责任被进一步压实,监管目光已跳出单个直播间的“临场失控”,直指平台后台长期运行的产品机制和营利逻辑。

《通知》明确了六大核心监管要求,分别是:明示打赏规则、规范打赏营利权限开通、提供打赏限额和打赏提醒功能、规范打赏金额排名和打赏互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建立打赏营利行为负面清单并加强异常打赏识别与违规处置。

这六项要求有一个共同特征:均需平台从产品设计、功能管控、规则制定层面主动落实,而非主播个人能够独立完成。例如,榜单排序规则、PK玩法设计、打赏特效呈现、消费提醒触发时机、异常打赏识别阈值、违规账号打赏权限管控、投诉退款闭环路径等,均由平台掌握绝对控制权,主播无法单独决定。

过去,平台面对打赏争议时,常以“用户自愿消费”“主播个人行为”为由切割责任。但新规的出台,彻底打破了这种责任规避逻辑——用户固然是自主付款,但用户为何会在特定场景、特定氛围中被推着持续加码消费,背后恰恰是平台的机制设计在发挥作用。换言之,用户决定“付款”,但平台往往在设计“为什么要付这笔钱”。

三、治理升级:拒绝“一刀切”,从粗放管控到精细治理

此次新规出台后,公众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便是:是否会对打赏金额进行统一限制?对此,官方在答记者问中明确回应:考虑到不同用户的实际消费需求差异,此次并未对打赏限额采取“一刀切”模式,而是倡导理性消费,要求平台为用户提供打赏限额和打赏提醒功能,允许用户自主设定个人单次、单日打赏最高金额,以及打赏提醒的方式和频次。

不少人认为这种方式“力度不足”,但事实上,这恰恰体现了监管从粗放式治理向精细化治理的转变。若全国统一设定打赏限额,虽执行简便,但忽略了不同平台、不同内容类型(如知识直播、娱乐直播)、不同用户群体的消费场景差异,反而可能难以真正解决问题。

新规的核心逻辑是:监管不替用户做消费决定,而是倒逼平台履行管理责任——平台不能再仅提供“付款按钮”,将消费风险完全转嫁给用户,而需主动提供消费提醒、限额工具,精准识别异常打赏,对高风险消费行为进行干预,切实承担起引导理性消费的义务。这种“赋权用户+压实平台”的模式,远比“一刀切”的限额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民生关切:未成年人打赏分龄治理,衔接法律规范

此次新规中,传播度最广、最受普通群众关注的,便是未成年人打赏的相关规定。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少解读将其简化为“未成年人不得打赏”,这种表述并不准确,甚至会误导公众。

结合《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此次对未成年人打赏实行严格的分龄管理,且完全衔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具体要求如下:一是不得向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提供打赏服务,因该年龄段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行为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理;二是向8周岁至16周岁未成年人提供打赏服务,需征得其监护人同意,该年龄段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能力范围的消费需监护人追认;三是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提供打赏服务,需征得监护人同意,或核验其收入证明材料,确认其具备相应消费能力。

这一分龄管理模式的核心依据,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以及《民法典》对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级界定。新规的落地,意味着平台不能再以“用户已实名注册”为由逃避责任,年龄识别、监护同意、异常核验、退款处置等环节,必须落到实处,而非停留在“用户自行负责”的口头承诺上。

五、纠纷处置:未成年人打赏退款,平台不得再“装看不见”

近年来,未成年人擅自使用家长账号、手机进行直播打赏,事后家长要求退款却遭遇平台推诿的纠纷屡见不鲜。此前,平台常以“账号已完成成年人实名认证、支付行为由成年人账户发起”为由,主张自身无法识别实际操作者,从而拒绝退款或拖延处理。

此次新规虽未直接替代个案裁判,但明确压实了平台在未成年人打赏退款中的责任:要求平台对疑似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账号打赏的情形进行必要核验,确系未成年人打赏的,需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对于相关退款纠纷,需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妥善处理。

这一要求构建了未成年人打赏治理的完整责任链:事前实行分龄管理,明确不同年龄段的打赏权限;事中强化身份核验,及时识别疑似未成年人打赏行为;事后规范退款处置,保障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这意味着,平台未来再难以“无法识别实际操作者”为由切割责任,其“事前无能力、事后无义务”的免责空间被大幅压缩。

需明确的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未成年人打赏都能自动全额退款,具体个案仍需结合身份核验记录、交易过程细节、监护关系、证据留存等情况综合判断,但监管导向已十分清晰:平台必须主动履行核验、处置义务,而非被动等待纠纷发生后再被动应对。

六、风险传导:主播、公会、MCN责任未减,反而更易被追责

有观点认为,平台责任被压实后,主播、公会、MCN机构的责任会相应减轻,这种认知存在明显偏差。事实上,平台责任越被细化、越被严格监管,主播及相关机构的违规风险反而会通过责任链路被更快识别、记录和处置。

结合2025年10月中央网信办开展的“清朗·整治网络直播打赏乱象”专项行动要求及此次《通知》精神,监管始终紧盯几类高风险行为:低俗“擦边”、虚假人设、情绪操控、冲榜刺激、假粉丝豪刷、私域社群延续打赏压力、诱导未成年人打赏等。这些行为往往并非孤立的主播话术问题,而是主播、公会、MCN机构协同设计的持续性诱导模式。

具体而言,以下几种运营模式已成为高风险雷区:一是虚构“贫困户”“患病”“家庭冲突”“亲密关系”等人设或剧情,博取用户同情与信任,诱导打赏;二是在PK、冲榜、连麦过程中,刻意制造“再差一点就赢”的施压场景,裹挟用户跟风消费;三是使用托号、运营号、熟人号带头豪刷,营造虚假消费氛围,引导普通用户跟风;四是将直播间的打赏压力延伸至粉丝群、私域社群,通过“专属福利”“情感绑定”等方式持续施压,诱导用户持续打赏。

这些过去被包装成“直播运营技巧”的行为,在此次新规的监管语境下,已难以被认定为普通商业操作。随着平台强化打赏营利权限审查、完善负面清单、加强异常打赏识别和违规曝光,主播、公会、MCN机构的违规行为将更容易被溯源,责任传导也将更直接、更迅速。

七、行业变革:直播行业的产品、运营、机构逻辑将被重写

若将此次新规简单理解为一次“口头提醒”,无疑会低估其对行业的深远影响。从执行层面看,未来直播行业将在三大核心逻辑上发生根本性调整,逐步摆脱对“冲动消费”的依赖。

其一,产品逻辑重构。平台将重新审视打赏入口设计、榜单排序规则、PK玩法设置,不再以“刺激消费”为核心导向,而是减少输赢焦虑、视觉刺激等易引发冲动消费的元素;同时,打赏提醒功能将更加显著,异常打赏的风控阈值将进一步降低,确保用户在理性状态下做出消费决定。

其二,运营逻辑升级。账号开通打赏营利权限的门槛将进一步提高,违规账号的打赏权限管控将更严格,禁言、限流等处罚将与打赏权限直接挂钩;投诉举报的闭环处理机制将更加完善,用户诉求的响应效率和处置质量将成为平台监管的重要考核指标,粗放式运营模式将难以为继。

其三,机构逻辑调整。对于高度依赖冲榜、情感施压、虚假人设包装、私域导流等模式的公会、MCN机构而言,单纯修改主播话术已无法满足合规要求,其整个营利模型都需重新调整,逐步转向以内容质量、用户价值为核心的合规运营模式。

当然,新规的落地效果仍需依赖平台执行强度、地方监管跟进、投诉处理效率及典型案例曝光,但不可否认的是,监管已不再是泛泛要求“直播行业要规范”,而是将责任层层分解、压实到产品设计、运营管理、机构管控的每一个具体环节,推动行业从“流量导向”向“合规导向”“价值导向”转型。

八、核心总结:不否定消费自由,只规范机制设计

解读此次直播打赏新规,最容易陷入的误区是将其等同于“限制打赏、禁止消费”,但事实上,新规的核心并非否定用户的消费自由,而是纠正平台及相关主体通过机制设计,将冲动消费、情绪操控、风险外包包装成“自愿消费”的行为。

若用一句话概括此次新规的核心变化:平台责任被进一步压实,主播、公会、MCN机构的违规风险持续传导,没有任何一方可以再轻易规避责任、转移风险。直播打赏的本质是用户对优质内容的认可与回馈,新规的最终目的,是剥离其背后的非理性诱导机制,让打赏回归理性,让直播行业回归内容本身,实现健康有序发展。

(本文作者是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利代理师。本文仅基于公开信息作一般性法律观察与评论,不构成针对任何个案的正式法律意见;具体问题仍需结合事实、证据及适用法规则另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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