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国栋律师|从“中国尊酒瓶案”看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司法边界与商用合规

一、案件始末:地标建筑“复刻”酒瓶引发著作权确权之争

北京CBD核心区地标建筑中信大厦(公众俗称“中国尊”),因外观被复刻用于白酒产品包装,引发一起具有标杆意义的建筑作品著作权侵权诉讼,该案经一审、二审审理终结,被纳入北京朝阳法院近三年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明确了城市地标商业使用的司法边界。

据公开司法材料显示,中信大厦权属方某投资公司发现,某酒业公司生产、销售的“合某”系列白酒产品,其酒瓶外观造型与中信大厦整体形态高度近似。涉案白酒不仅通过各大电商平台广泛销售,相关广告物料还曾投放于北京CBD核心区域,依托地标场景实现商业引流。据此,权属方以侵害建筑作品著作权为由,将白酒生产商及经销商一并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诉请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50万元,合计150万元。

诉讼过程中,各方抗辩理由具有典型行业代表性。涉案白酒生产商主张,酒瓶设计灵感源自商周青铜礼器“尊”,属于传统文化元素的原创演绎,与中信大厦外观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侵权。涉案经销商则辩称,其仅为终端销售主体,无主观侵权过错,在收到涉案起诉材料后已第一时间下架涉案产品,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朝阳法院一审未采纳二被告的抗辩主张。法院审理查明,中信大厦依托独特的比例轮廓、立面线条、顶部造型与基座结构,形成了区别于传统青铜礼器的独创性审美表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建筑作品。涉案酒瓶在整体结构、形态比例、局部细节及视觉表达上与中信大厦高度重合,构成实质性相似。最终一审判决:生产商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15万元,并公开消除影响;经销商在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该案形成生效司法裁判,彻底厘清了城市地标建筑的商用边界,打破了“公共地标可随意商用”的行业误区,成为建筑作品著作权商品化保护的典型裁判范例。

该案的核心价值,远不止单一的侵权纠纷处置。其背后折射出三大司法核心问题:何种建筑外观可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畴?公共传统文化元素的商用边界如何界定?公众对地标建筑的拍摄记录与商家商业化复刻使用的法律界限如何划分?

二、法理核心:保护现代独创表达,而非抽象文化灵感

本案裁判的核心法理逻辑,精准厘清了著作权保护的核心边界:著作权法保护具象化的独创表达,不保护抽象的创意灵感与公共文化母题,这也是区分合法借鉴传统文化与侵权复刻他人作品的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属于法定受保护的作品范畴。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九项明确界定: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具有审美意义的独创性作品。据此可知,建筑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核心要件,并非“建筑物的物理属性”,而是其在实用功能之外,具备独立的审美价值与独创性设计表达。

本案中,被告以“灵感源自古代青铜尊”作为原创抗辩,本质是混淆了“公共文化元素”与“现代独创设计表达”的法律边界。传统“尊”式礼器属于公有领域的传统文化资源,任何市场主体均可自由借鉴、汲取设计灵感,这一权利不受限制。但中信大厦的设计,是设计师将传统“尊”的文化意象,通过独特的竖向线条、收腰比例、顶部外展造型、基座搭配结构等精细化设计,完成的现代化、独创性艺术转译,形成了专属、可识别、区别于传统器物的全新视觉表达,完全符合建筑作品的独创性保护要件,依法享有完整著作权。

换言之,传统文化母题归属于公共领域,全民可共享借鉴;但现代设计者基于传统元素完成的独创性落地表达,属于受法律保护的智力成果,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商用。市场中诸多商业设计以“致敬传统、取材东方美学”为噱头,本身符合文化传承导向,但传统文化绝不能成为抄袭现代独创设计的免责挡箭牌。若产品外观并非贴合公有领域的传统器物原型,而是与现代地标建筑的核心视觉特征高度重合,即便宣称取材传统,仍可认定构成侵权。

该案裁判规则清晰划定平衡边界:既杜绝公共文化遗产被私人垄断,防止传统文化资源私有化;也遏制市场主体假借“致敬传统”之名,无偿侵占现代设计者的独创性劳动成果,为传统文化商用化、现代化创新提供了清晰的合规指引。

三、侵权判定:不以载体同质为前提,核心看表达实质性相似

本案最具实务价值的突破,是破除了大众乃至部分市场主体的认知误区:著作权侵权判定无需原作品与侵权产品载体、品类一致,核心判断标准是是否实质性再现原作品受保护的独创性表达。

大众普遍存在认知偏差:建筑是大型公共构筑物,酒瓶是日用包装容器,二者品类、功能、形态完全不同,不应构成侵权。但从著作权法层面,侵权判定的核心并非产品品类、使用场景的重合度,而是被诉产品是否复制、挪用了原作品的核心审美与独创表达。建筑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可被建筑模型、文创产品、舞台造型、烟花造型、包装容器等各类不同载体复刻复用,均可构成著作权侵权。

该裁判逻辑并非个案创新,而是延续了司法实践的一贯标准。在知名的“鸟巢烟花侵权案”中,法院生效裁判明确,国家体育场(鸟巢)作为独创性建筑作品,涉案烟花产品复刻其核心外观造型,擅自用于生产、销售,构成复制权、发行权侵权,需承担侵权责任。本次“中国尊酒瓶案”延续并细化了该裁判规则:无论侵权载体是烟花、文创产品还是白酒包装,只要完整复刻地标建筑的核心独创表达,商品化使用行为均受著作权法约束,不得因载体差异规避侵权责任。

本案中,法院采用知识产权侵权判定的通用标准,从“接触可能性”与“实质性相似”两大维度完成侵权认定。其一,接触可能性成立:中信大厦作为北京CBD核心地标,具备极高的公众知名度与市场辨识度,且涉案产品曾在CBD区域投放广告,被告完全具备接触在先作品的条件,无合理规避空间。其二,实质性相似成立:经比对,涉案酒瓶的整体轮廓、收腰比例、顶底结构、竖向线条、视觉组合关系,均与中信大厦建筑作品高度吻合,并非抽象的“尊式意象”重合,而是具体独创表达的全面复刻。

同时,法院明确了司法比对的核心规则:剔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通用元素与功能元素。建筑的基础承重结构、采光设计,酒瓶的基础瓶口、瓶身、瓶底结构,均为行业通用功能设计,属于公共领域范畴,不予保护。司法比对仅聚焦于功能之外、设计者自由创作形成的独特审美安排。最终认定,涉案酒瓶复刻的是中信大厦专属的、具备独创性的审美表达,而非通用功能结构,侵权事实成立。

基于该裁判逻辑,市场合规底线进一步明确:法律不禁止企业设计“尊式风格”产品,但禁止直接复刻知名地标建筑的独创外观,将他人专属设计成果转化为自身商品的商业辨识度。

四、边界厘清:公共可见不等于商用可行,区分使用场景定权责

该案回应了公众最核心的争议问题:矗立在公共空间的地标建筑,公众可自由拍摄、打卡、传播,为何商家不能复刻商用?答案的核心在于:公共观赏使用与商业商品化使用,属于完全不同的法律使用场景,权利边界截然不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合理使用条款规定,对于设置、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公众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自主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该条款的立法初衷,是保障公众的日常观赏、记录、评论、表达自由,维护公共空间的文化开放性。游客拍摄城市天际线、媒体报道城市地标风貌、创作者临摹公共建筑轮廓,均属于合法的合理使用范畴,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但合理使用存在严格边界,绝对不包含“商品化复刻商用”。公众的免费观赏、记录传播,与商家将建筑独创外观复刻为商品外壳、用于商业销售、品牌引流、盈利变现,是两个层级的使用行为。前者是非盈利性的社会公共使用,后者是直接侵占权利人商业价值、攫取商业利益的经营性使用。

结合“鸟巢烟花案”与本次“中国尊酒瓶案”的裁判口径,司法机关已形成统一裁判导向:公共地标可被公众看见、拍摄、传播,不代表市场主体可将其独创外观转化为商品载体进行商业化变现。简言之,看得见的公共景观,不等于可免费商用的公共素材。

区分两大使用场景,是平衡公共利益与创作者私权的关键。若公共地标一旦建成,即默认进入“免费商用素材库”,那么设计者的独创性劳动、权属方的品牌运营与维权成本,将被市场主体无偿稀释,极大打击建筑设计创新与地标品牌培育的积极性。而严格区分公共观赏与商业商用,既能保障公众的文化体验与表达自由,也能充分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共利益与私权保护的双向平衡。

五、合规警示:全链条权责明晰,企业商用设计需筑牢风控体系

本案除明确实体侵权边界外,还释放了重要的商事合规信号: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覆盖生产、销售全链条,经销商无法以“仅销售、无过错”免责,各类市场主体均需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风控机制。

从追责结果来看,生产商作为侵权源头,承担主要侵权责任,赔付30万元经济损失及15万元合理开支,并需公开消除影响;经销商因实施了产品销售、网络传播等行为,客观参与了侵权作品的商业化流通,最终在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判决明确:销售端并非绝对安全港,即便无主观侵权故意,若客观传播、销售侵权产品,且在收到维权提示、起诉材料后未及时终止侵权行为,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品牌方、设计机构的商业设计合规,本案提供了标准化风控指引。企业开展依托传统文化、城市地标、知名建筑的设计创作时,需摒弃“灵感合规即全部合规”的误区,建立双层核验逻辑:一是产品外观是否会让普通消费者直接关联到某一具体知名地标建筑;二是该视觉关联源于公共传统文化母题,还是他人已固化的独创性设计表达。若关联的是他人专属独创表达,即便融入少量自我修改,仍存在极高侵权风险。

同时,企业需完善创作证据链留存机制,筑牢合规防线:其一,留存创意来源证据,明确参考的传统素材、公开资料及设计初衷;其二,留存独立创作过程证据,包含设计草图、版本迭代记录、建模文件、会议纪要及时间戳凭证;其三,留存风险避让证据,记录主动规避知名地标建筑核心特征的设计调整过程。完整的证据链,是诉讼中认定独立创作、规避侵权追责的核心依据。

对于建筑权属方、设计单位而言,本案同样具有权属合规警示意义。建筑竣工、产权移交,不代表自动取得完整著作权。项目合作初期,需在设计合同、委托协议、授权文件中,明确界定建筑作品的作者身份、著作权归属、职务作品认定、衍生品开发授权、维权主体资格等核心条款,提前厘清权利链条,避免后续出现权属争议,丧失维权基础。

六、案件价值:划定地标商用红线,规范文创产业发展秩序

从赔偿金额来看,本案45万元的总赔付金额并非天价赔偿,但从司法规则构建层面,该案的标杆价值远超赔偿本身,为文创设计、包装设计、城市衍生品开发等行业划定了清晰的法律红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优先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确定;无法查实的,参照权利使用费计算;仍无法确定的,由法院结合侵权情节法定裁量。本案中,法院结合涉案建筑知名度、侵权传播范围、商业使用场景、权利人维权成本等综合因素,裁量确定赔偿数额,契合著作权侵权赔偿的司法裁判惯例。

该案彻底纠正了行业长期存在的认知误区:公共地标可随意用于商业设计、场景出镜即可商用、轻微修改即可规避侵权。明确三大核心合规准则:公共建筑的拍摄记录≠著作权合法商用;地标作为背景出镜≠可复刻核心外观变现;致敬城市文化≠无偿占用他人独创设计成果。

该规则对酒类包装、城市文创、文旅产品、商业空间设计、地产衍生品开发等领域具有普适约束效力。市场主体需摒弃“公共地标即免费素材”的侥幸心理,知名地标辨识度越高、传播力越强,其独创设计表达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越严格。商业设计的合规风险,往往不在于全盘复刻,而在于变相截取他人核心独创特征,假借传统元素外衣实施侵权行为。

综上,“中国尊酒瓶侵权案”的核心价值,是重塑了传统文化商用与现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平衡秩序。传统文化可全民共享、自由借鉴,城市景观可公众观赏、自由记录,但现代设计者的独创性智力成果,绝不允许被低成本商品化侵占。城市地标可融入商业叙事、赋能品牌发展,但一切商用行为的前提,是获得合法授权、尊重知识产权。

当建筑地标沦为商品复刻模板,争议便不再是审美层面的“形似与否”,而是法律层面的“合规与否”。该案以生效裁判明确:公共空间无无主素材,文化致敬不可逾越著作权边界,为全国建筑作品商用保护、文创行业合规发展提供了权威、清晰的司法指引。


(本文作者是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利代理师。本文仅基于公开信息作一般性法律观察与评论,不构成针对任何个案的正式法律意见;具体问题仍需结合事实、证据及适用法规则另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