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国强律师|千万索赔归零!洞洞鞋案终审落槌:品牌名气不能独占产品外观

大众认知中,商品外观高度相似往往等同于仿冒侵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商品外形近似与不正当竞争侵权成立并不能直接划等号。卡某弛公司诉热某集团等企业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以1500万元索赔诉求从一审胜诉、二审全盘败诉的戏剧性反转,清晰划定了商品装潢司法保护的核心边界,厘清了知名品牌外观保护与市场自由竞争的平衡关系,为企业知识产权布局、行业合规经营提供了重要裁判指引。

本案中,卡某弛公司主张,热某集团等多家企业生产销售的二十款洞洞鞋,擅自使用其五款核心产品的特有商品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主张受保护的装潢特征固定为三项:宽大圆弧形鞋头、鞋面均匀分布的圆形孔洞、后端可活动且通过圆形纽扣连接的绑带。据此,卡某弛公司诉请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500万元。

一审苏州中院采信了卡某弛公司的核心诉求。法院审理认为,“CROCS”“卡骆驰”品牌洞洞鞋在国内市场具备较高知名度,前述三项外观组合已形成具有辨识度的商品装潢;被诉侵权产品完整复刻核心外观特征,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一审法院虽未全额支持1500万元索赔金额,但酌定六名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50万元。

二审江苏高院作出颠覆性裁判,最终撤销一审全部判决,驳回卡某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相较于“千万索赔归零”的表层结果,本案的核心价值在于司法机关重新明确了商品外形装潢的保护规则:品牌整体知名度不等于单品外观装潢的知名度,产品视觉相似不等于消费者必然产生来源混淆,兼具功能性、通用性的产品外观,不得由单一企业独占垄断。

本案的核心争议,早已超越“产品是否相似”的表层比对,直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核心适用逻辑:当产品外观兼具设计美感与实用功能、且已被行业普遍采用时,司法如何平衡品牌创新保护与市场公共竞争空间?

一、裁判核心逻辑:外观相似不构成侵权核心,来源识别性才是法定前提

市场主体判断装潢侵权,往往聚焦于产品外观的视觉相似度,但司法裁判的核心审查标准,是涉案外观是否具备独立的商品来源识别功能,这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品装潢的底层逻辑。

本案裁判适用行为发生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六条第一项规定,该条款明确禁止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避免造成商品来源混淆或关联误认。需重点区分的是,2025年6月27日第二次修订、2025年10月15日正式施行的新版《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将混淆行为条款调整为第七条,本案裁判不受新法调整影响,严格依据旧法框架作出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商品装潢的认定标准:受法律保护的商品装潢,必须同时具备“一定市场知名度”与“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两大核心要件。判断市场知名度,需综合考量涉案商品在境内的销售时长、销售区域、销售额、宣传力度、公众知悉度及过往维权保护记录等多重因素。

该规则的核心要义,并非保护产品的视觉美感,也非禁止行业外观借鉴,而是保护市场长期形成的稳定商业认知——消费者能够通过特定外观组合,精准、稳定地关联到特定经营主体,此时该外观组合才具备受保护的商业标识属性。

二审法院正是围绕这一核心标准展开实质审查,并未局限于双方产品的外观比对,而是精准聚焦关键问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的2021年4月,卡某弛公司主张的三款外观组合,是否已通过长期使用、宣传,在相关公众中形成独立、稳定的来源识别功能。

这一审查维度的转变,直接改写了案件走向。卡某弛品牌整体在国内市场具备较高知名度,拥有稳定的客源、线下门店、宣传渠道和市场口碑,但品牌整体知名度无法等同于单一单品外观装潢的知名度。商标、品牌的市场影响力,不能直接推导出某一款产品的外观组合,已形成独立于品牌之外的来源识别体系。

实务中多数品牌维权的共性误区正在于此:以品牌整体销售数据、全网曝光量、门店规模、媒体热度等综合数据,佐证单品装潢的知名度。但司法裁判秉持严格的证据标准,仅针对被诉时点、特定SKU、专属外观组合的市场认知进行审查,笼统的品牌维度证据,无法支撑单品装潢的知识产权保护诉求。法律保护的是消费者精准的来源识别认知,而非模糊的市场品牌印象。

二、司法关键抗辩:功能性与通用性外观,排除独占保护效力

本案二审改判的核心关键,在于案涉洞洞鞋外观特征的功能性与通用性属性,这也是商品装潢维权中最核心的抗辩事由。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若商品外观形状仅由自身功能属性决定、为实现技术效果必备,或属于行业通用设计,因不具备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不得认定为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品装潢。

落地到本案,卡某弛公司主张保护的三项核心外观,均具备极强的实用功能性:鞋面圆形孔洞主要用于透气、排水、减重,是洞洞鞋品类的核心功能设计;宽大圆弧形鞋头旨在提升足部穿戴舒适度、预留活动空间;后置可翻转绑带可实现穿戴固定、适配多种穿着场景,属于产品实用结构设计。

前述外观虽经过品牌精细化设计,形成了独特视觉风格,但核心属性仍为功能性结构,而非单纯的装饰性、识别性设计。若允许单一企业独占此类功能性、通用性外观,将直接限制同行业经营者的正常设计与生产空间,变相形成产品形态垄断,压缩市场公平竞争空间,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有序竞争的立法初衷。

同时,商品装潢保护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存在明确边界:外观设计专利有法定授权流程、明确保护期限,权利边界清晰;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装潢保护无固定期限,若适用范围过宽,极易导致企业规避专利审查与期限限制,实现功能性外观的长期垄断,因此司法机关对此始终保持审慎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47号(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明确了可受保护的商品装潢认定标准。该案裁判要点指出,受法律保护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是能够独立区别商品来源的图案、色彩、结构组合,且需经过长期市场使用、宣传,形成稳定的来源对应关系,对该装潢的全面模仿、足以造成混淆误认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费列罗案中,金色锡纸包装、椭圆形金边标签、红金绶带等整套装潢组合,均为装饰性、识别性设计,无必然产品功能属性,且经过长期市场运营形成专属识别特征,因此可获得司法保护。反观本案,洞洞鞋核心外观与产品功能深度绑定、行业通用性极强,无法达到前述特有装潢的保护标准,这是二审改判的底层逻辑。

三、实务核心启示:品牌维权需突破“品牌名气”误区,夯实单品级证据链

本案最核心的实务价值,是明确了商品装潢维权的证据裁判规则:品牌整体知名度,不能替代单品装潢的市场影响力;维权证据必须精准聚焦单品、外观、时点、消费者认知四大核心维度。

经二审审理查明,卡某弛公司提交的门店数量、整体销售额、平台排名、媒体报道、品牌维权记录等全部证据,仅能佐证品牌整体市场地位,无法直接证明涉案五款产品的特定外观组合,在2021年被诉前已具备独立识别性与市场知名度。相关宣传物料、销售数据未精准对应涉案单品外观,无法形成完整的市场认知证据链。

这也是众多品牌维权败诉的共性问题。企业日常品牌运营多聚焦整体品牌曝光、综合业绩增长,忽视单品外观的专属宣传、数据留存与认知固化。但司法维权中,法院只审查“被诉行为发生时,涉案外观是否已具备来源识别功能”,事后的品牌热度提升、维权行为、市场爆红,均无法倒推既往的市场认知。

据此,品牌方开展商品装潢维权,需构建精细化证据体系:固定单品上市时间、持续销售周期、细分渠道销量与营收数据;留存长期、稳定展示涉案外观的宣传物料、推广记录;汇总消费者评价、媒体专项报道、行业认知资料;留存针对该款外观的持续维权记录,必要时通过消费者调查报告佐证来源识别效果。

同时,本案也为制造商、渠道商提供了清晰的合规抗辩思路。面对品牌外观侵权投诉,企业无需仅以“无主观恶意”“自有商标”抗辩,可重点从三大维度举证:涉案外观属于行业通用设计或功能性结构、权利人无单品级知名度证据、自身产品标注自有品牌、渠道与视觉差异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四、裁判价值校准:不纵容山寨仿冒,不垄断公共竞争空间

本案的二审裁判结果,极易引发两种极端误读:一是认为产品外观不再受法律保护,山寨模仿无需担责;二是认为知名品牌可天然垄断同类产品外观。但结合最高法系列指导案例可知,司法裁判始终秉持平衡原则,既保护合法创新,也守护公共竞争空间。

最高法指导案例46号(山东鲁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明确,已形成行业通用名称、通用设计的商业元素,具备公共属性,不得由单一企业私有化垄断。该裁判逻辑延伸至外观装潢领域同样适用:当产品外观特征因功能属性、长期行业通用,成为品类公共设计资源时,即便单一企业率先使用、规模更大、名气更高,也无权独占。

指导案例29号(天津青旅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进一步细化了“有一定影响”的认定标准,强调商业标识的受保护基础,是长期持续使用、公众普遍知悉、与经营主体形成稳定关联的客观市场事实,而非企业单方宣传主张。

综合三大指导案例与本案裁判规则,司法对商品装潢的保护边界清晰明确:具备独立识别性、非功能性、非通用性,且形成稳定市场认知的外观装潢,依法予以严格保护;依附于产品功能、属于行业通用设计、无独立来源识别功能的外观,归入市场公共资源,任何人不得独占。本案并非放宽仿冒行为的认定标准,而是杜绝品牌方利用知名度垄断公共设计资源。

五、全行业合规指引:多方主体构建精细化知识产权风控体系

本案为品牌方、生产制造商、销售渠道、电商平台四大市场主体,提供了可落地的知识产权合规与维权方案,彻底改变“凭经验、凭感觉”的粗放式经营模式。

对于品牌方,需构建多元化、全周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摒弃反不正当竞争法兜底维权的惯性思维。一是新品上市前,及时布局外观设计专利,锁定新品设计的早期专属权利;二是对原创图案、装饰元素,留存创作底稿、设计过程、委托合同等著作权证据;三是对长期使用的特色立体外观、色彩组合,布局三维商标保护;四是常态化留存单品级运营证据,实现外观、销量、宣传、认知数据一一对应,为后续维权筑牢证据基础。

对于生产制造商与线下渠道商,需建立前置化外观风控机制。产品立项前,全面检索行业现有专利、商标、装潢维权记录,规避近似侵权风险;产品打样阶段,留存独立设计底稿、功能设计说明,佐证外观设计的合理性与独创性;销售环节突出自有品牌标识,禁用“同款”“平替”等易引发攀附联想的宣传话术,完整留存供应链资质、授权文件与销售记录,夯实合法来源抗辩基础。

对于电商平台,需优化侵权投诉审核标准,区分商标、专利、著作权、商品装潢四类投诉的审查逻辑。针对商品装潢侵权投诉,不再单一采信品牌知名度证据,重点审核投诉方的单品外观知名度、来源识别性、非通用性证据,精准甄别恶意维权与真实侵权行为,平衡权利人权益与商家经营权益。

对于涉诉企业,应对外观侵权纠纷需坚持证据优先原则。第一时间固定销售数据、页面展示、库存信息等原始证据,梳理产品设计来源与功能逻辑,检索行业通用设计案例,及时整改违规宣传内容,通过专业证据梳理厘清法律边界,降低诉讼损失。

一双洞洞鞋的千万索赔反转案,本质是市场创新与公共竞争的价值平衡。司法从不否定优质设计的创新价值,也不纵容恶意山寨仿冒行为,但同时明确:功能性、通用性的产品外观属于市场公共资源,不能成为大品牌的专属壁垒;品牌名气不等于垄断权利,视觉相似不等于侵权成立。

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需要法律为创新保驾护航,也需要为公共竞争留白。本案裁判划定的清晰边界,让品牌维权有标准、企业合规有依据、市场竞争有底线,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市场良性发展的生动司法实践。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EB/OL]. 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 202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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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47号: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EB/OL]. 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2015-04-23.

[4]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46号: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EB/OL]. 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2015-04-23.

[5]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9号: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不正当竞争纠纷案[EB/OL]. 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2014-06-26.

(本文作者是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利代理师。本文仅基于公开信息作一般性法律观察与评论,不构成针对任何个案的正式法律意见;具体问题仍需结合事实、证据及适用法规则另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