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表态,纯AI创作仍然不能享有版权

2026年3月2日,美国最高法院拒绝受理(declined to hear)一桩“纯AI生成艺术能否登记版权”的案件。这不是最高法院出台了新规则,而是它选择不出手,从而让下级法院对“人类作者身份(human authorship)是版权登记的底线要求”的判断继续有效。
案件当事人Stephen Thaler申请登记的图像作品《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据称由其AI系统DABUS独立生成;美国版权局在2022年拒绝登记,联邦地区法院于2023年支持“必须有人类作者”的立场,D.C.巡回上诉法院于2025年维持该结论,最高法院这次拒绝受理使这一解释在实务层面更难被撼动。
很多人据此会喊出一句最容易传播、也最容易误导的话:“美国已经认定AI作品一律没有版权。” 我们认为,更准确的表达应该是:在美国,机器自动生成的部分很难拿到版权;只有当作品中存在可识别、可解释、可证明的人类原创表达,才可能获得保护。美国版权局的公开政策与后续指南也一直沿着这条线走:版权保护指向“人类原创表达”,而不是工具本身,更不是“我输入了提示词所以我就是作者”。
如果要抓住对创作者最现实、最具传播性的焦点,那不是“AI有没有灵魂”,而是更扎心的一句:你以为自己做出来的是“可独占的版权资产”,在美国法语境下它可能只是“任何人都能合法复制的素材”。版权这张牌打不出去,商业链条会连锁反应:授权议价下滑、融资尽调被卡、平台侵权投诉更难推进、品牌方更不敢把它当核心IP。
把误区一次说透,后面才能谈策略。
第一,最高法院“拒绝受理”不等于最高法院“作出实体判决”。但它释放的信号非常硬:至少在现阶段,靠诉讼推动“纯AI作品自动可版权”几乎没有现实路径。
第二,“提示词写得好”并不自动等于“作者性成立”。美国体系里,关键不是你有没有参与,而是你是否对作品最终表达做出了足够的创造性决定,并能说明这些决定如何体现在作品里。仅仅输入提示词、从多张输出里挑一张,往往不足以支撑版权意义上的作者贡献。
第三,“拿不到版权”不等于“完全没保护”。企业仍可能通过合同、商业秘密、商标与不正当竞争等路径保护商业利益,但这些保护的射程、对抗第三人的力度,与版权完全不是一回事。版权像是“默认对抗全世界的排他权”,合同更像“只对签字双方生效的安排”;这也是为什么同样一张图,放在交易桌上,权利性质会直接影响估值与谈判地位。
说到这里,很多国内读者会追问:美国这样,中国是不是也会一刀切?答案同样是否定的。更值得关注的是,中国近期出现的同类案件,虽然在结果上有“保护”和“不保护”的分化,但它们在方法论上,正在形成一套与美国“人类作者底线”既相通、又更强调举证与过程的裁判路径。
先把两个具有代表性的中国案件放在同一张坐标系里看清楚。
其一,北京互联网法院“春风带来柔情”案。公开资料显示,该案一审判决作出于2023年(案号常见表述为(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并非2026年;其核心在于:当事人使用Stable Diffusion等工具生成图像后,被他人未经许可使用,法院在审查“是否构成作品、权利归属与侵权责任”时,重点落在用户对生成过程所作的创造性控制与个性化表达是否足够。法院在说理中强调应综合考察提示词的组织、参数设置、多轮迭代与筛选、以及后期处理等“人类原创性贡献”,据此认定特定情形下AI生成图像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其二,江苏张家港“蝴蝶椅/蜻蜓椅”案。多家律所与判例解读材料显示,张家港法院在2025年3月19日前后作出的裁判中,否认了涉案AI生成图片的著作权保护基础,理由集中在两点:第一,原告未能证明其对图像表达具有足够的原创性控制,生成结果更多受模型随机性支配;第二,提示词本身更接近“思想/构思”而非可保护的表达。由于权利基础不成立,侵权主张随之落空。
把美国与中国这三组裁判放在一起对比,会出现一个非常清晰、也极具规律性的结论:讨论AI绘画的版权,不是“支不支持AI”的价值判断,而是“你能不能证明作品的表达选择主要由人类完成”。只要这个问题回答不清,结论就会在“可保护”和“不可保护”之间摇摆。
相同点其实比不同点更重要。
第一,中美都在强调“人类作者性/人类原创性贡献”。美国在Thaler案里走得更绝对,因为当事人主张的是“完全由AI独立生成”,人类几乎没有介入,于是法院可以直接把门槛钉死在“必须有人类作者”上。(reuters.com) 中国的两案虽然一保护一不保护,但共同的判断轴仍是“人类是否对表达作出实质性创造”。只不过中国法院更愿意在事实层面细分:当用户在生成链路中体现出足够的个性化表达与创造性控制时,可以纳入作品保护;反之则不予保护。
第二,中美都在把提示词“从神坛拉回地面”。在张家港案的讨论里,提示词被明确指向“思想/构思”的层面;在美国体系里,单纯提示词输入也很难自动等同于作者性贡献。两边的共识是:提示词可以是创作过程的一部分,但它本身通常不足以单独撑起版权意义上的“可保护表达”。
第三,两边都在把争议推向“证据与过程”。这也是中国案件最值得国内创作者警惕的一点:你能不能讲清楚人类贡献,不是靠口头陈述,而是靠可回溯的过程证据。北京互联网法院之所以能在个案中认可保护,很大程度上建立在对生成过程与人类控制痕迹的审查与认定上;张家港案否认保护,也与原告无法完成举证、难以证明其对表达的控制有关。
不同点主要体现在“制度口径的锋利程度”与“裁判方法的着力点”。美国当前公开呈现的态势更像一条硬线:纯AI生成几乎没有空间;而中国的实践更像一条带弹性的折线:不承诺“一律保护”,也不承诺“一律不保护”,而是用“人类贡献强弱”去决定是否进入著作权法的保护区。对普通创作者而言,这种弹性不是福利,而是风险:你的作品能不能被认定为“作品”,高度取决于你能否把创作链路做实。
所以,落到实操层面,真正能救你于被抄袭、被白嫖、被交易对手压价的,不是“换一个更强的模型”,而是把“人类作者性”写进你的流程、证据与合同。
第一,把“人类贡献”做成可讲述的事实,而不是一句“我写了prompt”。更有说服力的表达是:你在构图、角色设定、镜头语言、色彩体系、排版层级、品牌识别元素上做了哪些连续的表达选择;你如何通过多轮迭代把随机输出逼近你的审美目标;你对AI输出做了哪些再创作式修改,如重绘、合成、分层调整、材质替换、光影重塑等。记住一个朴素的检验:如果拿掉你“人类做的那部分”,剩下的东西是否仍然基本成立?如果是,你的作者性贡献就可能偏弱。
第二,把证据当成创作的一部分。最实用的不是“保存成品”,而是保存链路:提示词版本与迭代记录、参数设置、生成批次、筛选理由、后期文件的分层工程、修改前后对比、素材来源与授权证明。它们共同回答同一个问题:这不是模型随机吐出来的图,而是你做过一系列可辨识的表达决策。
第三,把版权不确定性提前写进合同与交付说明。对外接单或对外授权时,最容易爆雷的是甲方以为拿到“可独占版权资产”,乙方交付的却可能包含大量不可版权的AI生成部分。建议至少把三件事讲清:交付物中AI生成与人类创作的边界;权利保证的范围到底是“版权归属保证”还是“使用权/许可保证”;若平台或第三方发生权利争议,双方的应对机制与责任分配。版权不稳时,别用最硬的措辞做最软的保证。
最后回到这次美国最高法院的动作,它真正改变的不是“你能不能用AI”,而是让市场更早接受一个冷现实:生成式AI让产能爆炸,但版权制度不会自动给产能贴上所有权标签。你可以用AI把内容做得更快、更像爆款,但想把它变成可授权、可融资、可维权的资产,就必须在链路里增加人类创作的重量,并把这种重量变成可证明的证据。
有时候,创作者最大的误会是把“我付出了时间”当成“我拥有了权利”。在AI时代,权利不再奖励辛苦,而更奖励可辨识的作者性。

(作者是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专利代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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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年03月04日  所属分类:未分类  盛峰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