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短视频刷到古风汉服 AI 换脸工具,一键替换人脸就能生成新视频,不少人觉得只是娱乐,殊不知背后藏着著作权侵权风险,今天这个真实判例给所有 AI 工具运营方、网友敲警钟!
一、案件基本事实
宋某从事摄影相关工作,其拍摄的短视频作品在短视频平台具备一定知名度。案涉短视频由宋某、赵某合作完成,赵某出镜、宋某负责拍摄与剪辑,视频由赵某发布至个人抖音账号,并标注宋某账号信息,该作品著作权由宋某享有。
南京某科技公司运营一款名为 “AI 视频换脸” 的微信小程序,该公司未经许可,将大量网红、公众人物的肖像视频上传至程序内作为 AI 换脸模板使用。用户付费开通会员后,可更换模板视频中的面部内容,生成画面其余部分与原模板完全一致的合成视频。前述宋某创作的短视频被该公司编号为 “古风汉服 666” 纳入模板库,用户使用该模板需支付程序内金币。宋某认为该科技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原创摄影作品作为盈利模板,侵害自身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与署名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裁判观点
(一)一审裁判逻辑
南京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短视频包含宋某独立的镜头编排、剪辑设计,具备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视听作品。
其一,案涉侵权视频模板由平台统一分类、编号管理,现有证据无法佐证该视频系普通用户自行上传,应当认定为平台主动上架素材;
其二,该科技公司作为专业技术运营主体,对平台内上传视频负有版权核查、内容管理的审慎注意义务,诉讼过程中该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履行对应审核职责;
其三,小程序采用付费会员、金币兑换的商业化运营模式,平台直接依托涉案侵权模板获取经营收益,无法适用网络服务提供者免责相关规则。
综合以上事实,法院认定该科技公司行为侵害宋某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其赔偿宋某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 3000元,驳回宋某主张署名权受损的诉讼请求。
(二)二审裁判结果
南京某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一审裁判全部意见,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三、案件延伸法律分析
AI 换脸属于深度合成类技术,技术本身具备中立属性,但该技术应用过程中易引发多重民事侵权风险,主要包含侵害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个人信息权益四类。本案重点围绕著作权合规边界展开规制,核心法律要点分为两方面:
1.平台素材版权管理义务
小程序内模板素材分为平台自行上传、用户上传两类。若素材由平台主动上传,运营方必须事先取得著作权人授权许可;若素材由用户上传,平台应当建立完整的版权筛查机制,落实审慎审核义务。平台仅以用户免责承诺规避侵权责任,无法获得法律支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他人视听作品上传至网络,向不特定公众开放获取渠道并用于商业盈利,即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2.深度合成平台侵权责任规则
平台责任划分遵循《民法典》《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避风港原则、红旗原则。若平台主动制作、上架侵权素材、直接从侵权内容中获利,或是明知、应知内容侵权却未采取处置措施,均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四、AI 换脸技术合规治理路径
针对深度合成技术带来的法律风险,可从制度、行业、用户三个层面构建完整治理体系:
1.制度层面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0 日施行,文件明确深度合成服务的数据管理、技术管控规范,为防范技术滥用、规范网络服务提供明确法律依据,划定深度合成业务的法定运营底线。
2.行业层面
企业依托人工智能新技术开展经营、设计盈利模式,应当以合法合规为基础。相关行业可统一制定行业治理标准与自律公约,明确素材版权审核、肖像信息保护等标准化流程,规避经营性侵权风险。
3.用户层面
普通个人使用深度合成工具时应当保持审慎态度,不得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视频、图像素材制作换脸内容;谨慎上传自身肖像、声纹、指纹等生物识别信息,提升知识产权与个人信息安全防护意识。
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持续拓展,但技术创新不得突破民事权利保护底线。各类深度合成服务运营主体,应当完整履行素材审核、版权校验义务,平衡技术发展与权利人合法权益保护,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空间秩序。
各类 AI 换脸、深度合成工具运营方应当建立哪些版权审核流程?短视频创作者遭遇作品被用作 AI 模板盈利时,可通过哪些途径维护自身著作权?欢迎在评论区交流法律相关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