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飞律师|在先侵权判决,能否直接否定下游销售商合法来源抗辩?

著作权侵权纠纷当中,下游销售商援引合法来源抗辩免除损害赔偿责任,是知识产权案件高频争议焦点。当案外人已经取得认定同款商品构成侵权的生效在先判决,该判决的既判力能否直接扩张至未参与前案诉讼的下游销售主体,进而推定销售商主观存在过错、抗辩不能成立,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裁判分歧。

一、案情概要

著作权权利人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确认,享有涉案美术作品完整著作权。嗣后,权利人从某电商平台图书专营店购得一款台历产品,该台历封面所使用的图文剪纸图案,与涉案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该台历由出版社出版,经由上游图书供货商向下游销售主体供货,销售商与上游供货商在后案生效侵权判决作出之后,续签供销合作协议。

权利人遂针对该下游销售商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主张销售商实施销售行为侵害其署名权、修改权、发行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请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二、一审裁判思路:在先判决提升经销商审查义务标准

一审法院认定,在先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已经公开确认案涉台历属于侵权产品。销售商作为专业图书经销主体,在该判决生效之后继续采购、上架销售同款图书产品,负有更高的知识产权审查注意义务。 在购销合同并未明确图书品类、销售商无法举证已经完成知识产权专项审查的前提下,推定销售商主观存在过错,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判令其承担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三、裁判分歧根源:销售商注意义务边界之争

本案一、二审结果完全反转,核心分歧落脚于一个核心法律问题:在先司法判决认定案涉产品侵权,对于并未参与前案诉讼的下游销售商,应当苛以何种程度的注意审查义务?司法实务衍生出两种截然相反的裁判观点: 观点一:生效裁判文书属于公开可查询信息,图书经销商负有检索、排查已公开侵权判决的义务。明知产品存在侵权风险仍进货销售,主观过错成立,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观点二:仅以在先公开侵权判决,直接推定案外销售商主观知情,审查义务标准过高。销售商仅承担普通合理审查义务,在能够证明产品合法进货渠道、指明上游供货商时,合法来源抗辩应当予以支持。

四、小结

合法来源抗辩制度初衷,是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保护与商品流通安全,降低善意流通主体的经营风险。在先判决是否当然产生对世预警效力,不能一概而论。销售商的知识产权审查义务,应当与其经营能力、风险预判成本相匹配,不可无限拔高流通环节经营者的事前检索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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