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国强律师|AI造证无效:从司法判例看算法场景下网络取证的合法边界

AI搜索结果是客观事实,还是人为干预的技术假象?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给出了明确司法答案,为AI时代网络取证划定了合法边界。

本案跳出传统商标侵权实体判定,核心审查AI算法场景下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法院未聚焦被告是否侵权,而是依托平台后台原始数据,穿透公证截图的形式外观,认定原告通过高频定向搜索诱导AI生成的侵权链接属于人造虚假证据、不予采信。该案彻底打破“截图+公证=铁证”的行业固有认知,确立了AI取证“溯源审查、成因优先”的全新裁判规则。

一、案件基本事实:看似常规的维权,暗藏人为造证操作

原告为“智速迈”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于雕刻机等机械设备,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2024年10月28日,原告取证人员通过手机百度搜索“雕刻机设备智速迈”,页面出现被告平台的商业推广链接,原告据此起诉主张被告构成商标侵权。

该案表层符合常规知识产权维权路径,但庭审中出现关键转折:被告及百度平台均确认,被告从未投放涉案商标关键词推广。案件争议焦点随即转变:涉案搜索结果是算法自然生成的客观内容,还是原告人为干预诱导AI产生的虚假侵权外观。

法院调取2024年5月至12月百度后台数据核查:

涉案关键词相关搜索共941条,930条集中于2024年10月11日至11月28日,占比98.8%;858条搜索定位指向福州,与原告取证地点完全吻合。

法院最终认定:

原告通过短时间、高频次、定向搜索行为,诱导百度AI错误建立其商标与被告平台的语义关联,人为制造出涉案侵权链接。该公证证据并非客观市场事实,系原告自行操作形成,依法不予采信,原告诉求未获支持。

二、核心裁判逻辑:区分“发现事实”与“制造事实”

本案核心价值,并非否定AI证据效力,而是明确取证底线:AI可作取证工具,严禁作为造证载体。传统网络取证的核心是固定已存客观事实,而本案规制的是人为塑造虚假事实的恶意取证行为。

传统静态网页取证具备中立性、被动性,取证行为不会改变原有网络状态,截图、公证固定的内容可真实反映案件事实,具备完整证明力。但AI智能搜索结果由关键词、用户属性、历史行为、算法规则等多重因素动态生成,用户操作可直接干预输出结果。

据此,AI场景下存在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取证行为:

一是合法取证:发现并固定客观事实。通过常规、随机检索发现稳定存在的侵权信息,取证行为不干预算法运行,结果客观真实,可作为定案依据。

二是恶意造证:人为制造虚假外观。通过高频、定向检索诱导AI生成错误关联,制造原本不存在的侵权链接,并以此作为侵权证据起诉。

法院明确,该类恶意操作属于滥用诉讼权利、违背诚信原则,所得证据无法反映真实市场侵权状态,缺失真实性与关联性,即便形式完备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本案推动电子证据审查标准升级:从传统的“核查证据是否完整、是否篡改”,新增核心审查维度——证据形成机制是否自然、是否存在人为异常干预,证据成因优先于最终页面结果。

三、证据边界厘清:公证效力有限,无法佐证事实成因

本案破除了行业对公证证据的绝对依赖。多数维权主体默认公证截图为“铁证”,但裁判明确,公证仅能固定取证瞬间的页面状态,无法追溯结果成因,更无法证明内容与被告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即便原告公证流程完全规范,仅能证明取证当时页面展示了涉案链接,无法证明被告投放涉案关键词、存在侵权行为,亦无法排除结果系人为诱导生成的可能。

根据证据法规则,有效民事证据需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以违规、违背公序良俗方式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同时,《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禁止民事主体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明确民事诉讼需遵循诚信原则。合法维权受法律保护,但借助算法漏洞刻意制造侵权假象、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属于权利滥用,司法不予支持。取证是还原事实,而非人为制造虚假事实、包装证据牟利。

四、司法裁判要义:否定干预型证据,而非否定AI证据

本案易引发认知误区,即认为AI生成结果均无证据效力。事实上,法院否定的是人为异常干预后丧失客观性的算法结果,而非AI证据本身。

AI搜索结果、算法推荐记录、智能客服数据等新型电子数据,均可作为合法证据使用。其效力核心判断标准为:形成过程是否自然、结果是否稳定、无外力刻意干预。自然流量、平台规则生成的稳定算法结果,可通过后台日志、投放记录佐证效力;而单方刻意操作诱导的偶然结果,无证据资格。

本案后台数据还原了证据生成全貌,异常的检索时段、地域、频次,直接证实涉案链接是原告人为操作的技术反馈,而非正常商业推广结果,最终形成“证据反噬”的效果。

由此确立通用规则:新型技术证据不能仅截取最终画面定案,必须完整溯源生成链条,人为干预形成的“公证铁证”,将直接丧失法律效力。

五、实务启示:多方主体的AI取证合规指引

本案超越个案价值,为品牌方、互联网平台、执业律师划定了AI取证合规准则,标志着电子证据审查正式从“截图结果时代”迈入“成因溯源时代”。

(一)对品牌权利人:坚守取证边界,杜绝人为造证

品牌方常规的检索、存证、公证维权行为合法合规,但不得为取证刻意高频检索、刷新点击,诱导算法建立错误关联、制造侵权外观。合规取证的核心是固定自然状态下的稳定侵权线索,留存首次取证环境、时间、定位及多次自然复现记录。涉及广告推广侵权的,重点调取被告关键词投放、账户日志、结算数据等原始凭证,以被告实际行为作为侵权判定核心。

(二)对互联网平台:完善日志留存,强化算法可核验性

平台后台数据是涉诉纠纷的关键依据。平台需兼顾产品体验与争议解决,完整留存检索频次、时段、地域、设备及广告投放全量日志,建立异常检索、批量操作识别机制。涉诉时需具备结果成因解释能力,区分算法结果源于商户投放还是用户异常行为、模型联想,保障算法可追溯、可核验,规避涉诉被动。

(三)对执业律师:升级取证思维,从“形式存证”到“实质溯源”

AI时代取证已脱离“截图+公证”的单一模板。律师办案需全程核查证据形成过程,排查客户是否存在干预算法的异常操作。代理维权案件时,主动规避造证风险,依托平台原始数据、自然复现记录构建完整证据链;代理被告或平台时,以后台日志还原取证过程,否定人工干预型虚假证据。案件胜负核心已从“有无截图”转为“能否合理解释证据成因”。

六、结语:技术迭代不息,法理底线不变

AI技术持续迭代更新,但民事诉讼诚信、禁止权利滥用的底层法理从未改变。公证只能固定结果表象,无法佐证事实成因;AI可辅助发现侵权线索,但不得用于制造虚假维权事实。

品牌方、平台、律师均需适配取证新规则,技术越先进,越要恪守法律与诚信底线。司法保护真实合法的知识产权维权,坚决遏制借助技术漏洞制造虚假纠纷、滥用司法资源的行为,唯有合规取证、诚信诉讼,才能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法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