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一)《德国商标法》第126-129条 在新商标法于1995年1月1日开始生效之前,只能依据原《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的规定对地理标志予以保护。对货物或服务的错误或虚假标示,被视为一种误导性广告而受到处罚。 现行《德国商标法》在第126条等条文中对地理标志做了专门

(一)《德国商标法》第126-129条

  在新商标法于1995年1月1日开始生效之前,只能依据原《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的规定对地理标志予以保护。对货物或服务的错误或虚假标示,被视为一种误导性广告而受到处罚。

  现行《德国商标法》在第126条等条文中对地理标志做了专门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来源于法院的相关判例。

  按照《德国商标法》第126条第1款的界定,地理标志是指地方、地域、区域或国家名称,以及其他在商业中使用的用来确认货物或服务的地理来源的标志或标记。实践中,一般可将地理标志划分为直接地理标志与间接地理标志。所谓直接地理标志,是指使用洲、国家、地区、山脉等名称或其他地理术语作为地理标志。例如,Lübecker Marzipan(吕比克杏仁糖)、Kulmbacher Bier(库尔姆巴歇啤酒)或者Schwarzw?lder Rauchfleisch(黑森林熏肉)均属于这种情形。另一方面,如果没有确切的地理术语,而是使用外国词语、符号或类似暗示,让公众产生该货物来源于某一特定区域或场所的印象,则称为间接地理标志。城市或国家的徽章、标志,国旗,著名历史建筑物的图形以及商品的包装装潢等,如果在某一地区或区域具有代表性,则都可以成为典型的间接地理标志。著名的盛装弗兰肯葡萄酒的瓶子Bocksbeutel或者产品标识上的科隆大教堂图形就属于这种例证。

  依据《德国商标法》第126条第2款的规定,具有通用属性的名称、标识或符号不能作为地理标志受到保护。虽然包含第(1)款意义的地理标志或者由其演化而成,但已经失去了其来源含义并被作为货物或服务的名称,或作为表示货物或服务的种类、性质、型号或其他属性或特征的标识或标记,都被视为具有通用属性。例如,“法兰克福香肠”(Frankfurters)并非必然来自法兰克福这个城市,因为该术语仅仅描述了一种香肠。同理,“汉堡包”(Hamburger)也只是刻画了一种夹肉的面包,并不意味着该产品出自德国北部著名的城市汉堡。

  此外,所谓“虚幻标识”不能被视为地理来源标志。此类标识或许含有地理名称,但公众显然明白,该地理名称并非原产地,它仅仅揭示了产品的某些特性。例如,“哈瓦那”(Havanna)剃须刀片、“南极洲”(Antarctica)电冰箱或者“勃朗峰”(Mont Blanc)自来水笔,当属此类情形。

  按照《德国商标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如果某种名称、标志或标记使用于不同来源的货物或服务上,有误导消费者之虞,则此地理来源标志不得在商业活动中用于并非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指示的地方、地域、区域或国家的货物或服务上。该条第2款进一步对所谓的“品质标识”作了规定。如果地理来源标志标示的商品或服务表明了一种特殊属性或特殊品质,则只有具备此类属性或品质的商品或服务,方可使用该地理来源标志。例如,设若威士忌酒窖藏未达三年以上,则使用“苏格兰威士忌”这一标志被视为不合法;因为公众认为“苏格兰威士忌”这一标志表明其产品应当具有该种属性。如果地理来源标志享有特殊声誉,则即使不存在导致误认的危险,也不允许在商业活动中将其使用于来自其他产地的商品或服务上,倘若这种使用会不合理和不正当地利用该地理来源标志的声誉或其显著特征或对其造成损害(《德国商标法》第127条第3款)。例如,为推销矿泉水而使用“矿泉水中的香槟”(Champagne)这一标语当属违法;因为它可能导致淡化“香巴涅”(Champagne)标志的驰名声誉的危险。
  
  (二)集体商标 (《德国商标法》第97-99条)

  根据《德国商标法》第126条及其后条款的规定,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毋需任何登记。这种保护从使用这一标志之时起即自动产生。另一方面,由于具有《德国商标法》第8条第2款第2项所列纯粹的描述性特征,地理标志不能作为个体商标注册。然而,《德国商标法》第97-99条又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集体商标获准注册。事实上,这在德国相当普遍。依据《德国商标法》第98条,集体商标只能为具有权利能力的协会所有。根据《德国商标法》第102条的规定,此类协会在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时必须提供商标使用与管理规章。该规章不仅要明确规定协会成员的必备条件,还要确定使用集体商标的条件,从而使一定的品质标准得以适用。依据《德国商标法》第102条第3款,集体商标若由地理来源标志组成,那么规章中必须规定,如果某种商品或服务来自该有关地域,并且符合该规章中规定的使用条件,则提供该商品或服务的任何人都应当被接纳为该协会的成员。
  
  (三)双边协定

  同时,地理标志也受到一系列国际协定的保护。在多边协定的层面上,需要提及的是《制止虚假及欺骗性货源标志的马德里协定》。但该协定仅仅以商标注册国或商标权利人寻求保护的国家(而非原产国)为基础提供保护。不过,一系列的双边条约更加重要。迄今为止,德国已经同法国、意大利、希腊、瑞士和西班牙缔结了这类双边协定。这些协定明确地列出某些地理标志,并规定其为特定的原产国所独有。例如,“Champagne”(法国“香槟”酒)、“Ouso”(希腊“舞若”葡萄酒)、“Chianti”(意大利“基安蒂”红葡萄酒)、“Winterthurer Kekse”(瑞士“温特图尔”曲奇)或“Rioja”(西班牙“里奥哈”葡萄酒)都受到此类协定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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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