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信息产业部 文 号:信部科[2005]399号 发布日期:2005-8-18 执行日期:2005-8-18 各

发文单位:信息产业部

文  号:信部科[2005]399号

发布日期:2005-8-18

执行日期:2005-8-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自2001年信息产业部举办重大技术发明评选活动以来,该项活动对引导我国信息技术创新、推动信息产业技术进步与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活动与工作,信息产业部对《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活动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管理办法》予以印发,原《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活动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信息产业部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国信息产业技术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行业竞争力,促进信息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并规范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活动(以下称重大技术发明评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技术发明评选由信息产业部主办,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组织信息技术领域的专家,设立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委会),负责重大技术发明评选的终审工作。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设立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办公室(以下称评选办),作为重大技术发明评选的常设机构,承担重大技术发明评选的受理、初审、发布、宣传和异议处理工作,以及专家终审的组织、实施等事务。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重大技术发明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内法人单位或个人的非保密民用项目;

      (二)申报人必须为项目的知识产权所有人,且不存在权属纠纷;项目所包含的发明创造应已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暂未获授权的专利申请应出具相应的专利检索报告,并经评选办认可;项目所包含的计算机软件应取得中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三)项目应是信息技术领域国家重点发展的技术,并且在某些技术领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代表该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其整体技术水平在国内领先并达到国际先进的高度;

      (四)技术开发过程重视与应用的结合,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市场化和产业化前景。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和推荐本地区的项目申报工作。

      第七条 申报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要求填写《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项目申报书》。

      第八条 申报项目应取得本办法第六条所述单位的推荐,或相关技术领域内三名专家(教授级以上职称)的推荐,由推荐部门报送或由申报人直接报送评选办。

      第九条 年度申报起止时间和方式以信息产业部通知为准。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申报项目由评选办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评选办移交评委会进行终审。

      第十一条 评委会认为有必要的,可由评选办通知申报单位或个人进行答辩。

      第十二条 经评委会集体讨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终审结果,获得与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成票的项目通过终审,进入发布程序。

      第六章 发布程序

      第十三条 通过终审的项目由评选办报送信息产业部批准,入选当年的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由信息产业部发布公告、颁发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证书。

      第十四条 入选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的项目纳入《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指南》,按《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未入选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完善后重新申报重大技术发明评选。

      第七章 撤销程序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入选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的项目有异议的,应自信息产业部发布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评选办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据,超过一个月提出异议的,一般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评选办发现入选项目的申报材料确有不实,或有证据证明该项目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提出撤销入选的意见,报经信息产业部批准,撤销该项目的入选资格并收回证书。如涉嫌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产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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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