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XX有限公司与中国XX中心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于国富律师成功代理中国XX中心答辩案件,取得胜诉。以下是该案件的生效判决文书摘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高民终字第1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XX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XX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XX,董XX。

委托代理覃XX,北京市XX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X室。

法定代表人阎XX,主任。

委托代理人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符XX,男,汉族,26岁,住浙江省平湖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安市档案学会,住所地福建省XX档案馆内。

法定代表人林XX,会长。

委托代理人于国富,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XX公司(简称XX公司)因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初字第4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2月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资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覃XX,被上诉人中国XX中心(简称XX中心)、XX学会(简称档案学会)的委托代理人于国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XX公司关于XX.gov.cn域名注册是否得当,XX.com.cn是否可以优先升级注册为二级域名而提起的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档案学会注册域名XX.gov.cn,是接受福安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进行的,该域名注册后亦用于运行http://www.XX.gov.cn福安农村社会服务联动网,故XX.gov.cn的注册没有不妥。至于档案学会接受福安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注册域名,应以档案学会的名义进行,还是以福安市人民政府的名义注册,是档案学会与其委托人之间的事务,不应导致该XX.gov.cn域名不得注册。

2002年12月12日经信息产业部批准制定、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关于CN二级域名注册实施方案的通告》(简称实施方案)对二级域名注册和管理行为具有规范作用,CN二级域名的注册申请及服务应遵照上述文件执行。

实施方案第二部分有关限制注册的规定的第二种情况是基于保护公共利益原因的限制注册,其中之(3)为国家机构名称(7452个),并且规定“鉴于国家党政机关名称难以收集完整,因此将已经在.GOV.CN下注册的三级域名,纳入限制性注册范围”。在XX.gov.cn的注册并无不妥的情况下, XX.gov.cn被中科院信息中心纳入限制注册的范围内,亦无不妥。

综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驳回XX公司的诉讼请求。

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中科院信息中心撤销或判决注销档案学会对域名XX.gov.cn的不当注册,判令中科XX中心给予XX公司将XX.com.cn升级到XX.cn的优先权利,并由中科院信息中心、档案学会赔偿其交通费200元、律师费3000元。其上诉理由是:福安市人民政府与档案学会不存在代理关系,域名XX.gov.cn的注册人和持有人是档案学会,而“GOV适用于政府部门”,该域名注册不当。中科院信息中心应当给予XX公司将自己原注册和持有的域名XX.com.cn升级到XX.cn的优先权利。中科院信息中心、档案学会服从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1999年1月7日,XX公司注册了XX.com.cn域名,1999年12月3日,XX杂志社注册了XX.net.cn域名,2000年2月25日,中国XX协会注册了XX.org.cn域名。

& nbsp2001年8月9日,福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关于委托办理政府互联网域名注册的函”,内容为:市档案学会:因我市政府建立社会服务联动网及政务档案网等需要,现委托你会代为办理市政府国际互联网域名登记注册等有关事宜。2001年10月25日,档案学会申请的域名XX.gov.cn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档案学会属于合格社会团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为福安市档案局。

http://www.XX.gov.cn运行的是福安农村社会服务联动网。其首页页面包括福安农村、基层党建、政务之窗、农业科技、商务广场、乡镇专栏、特色产业等栏目。

& nbsp2002年12月12日,经信息产业部同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实施方案,该实施方案包括五个部分,分别为:一、禁止注册;二、限制注册;三、优先注册;四、优先升级;五、正式注册。其中第二部分“限制注册”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基于技术原因,第二种情况是基于保护公共利益原因。第二种情况中包括:(1)国家和地区名称及缩写代码(729个);(2)国际政府间组织名称缩略语(31个);(3)国家机构名称(7452个),并且“鉴于国家党政机关名称难以收集完整,因此将已经在.GOV.CN下注册的三级域名,纳入限制性注册范围”;……(6)市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全称、正式简称(590个)……等7种情形。限制性注册没有时间限制。第三部分“优先注册”,是针对某些属于涉及民事权益的名称,出于其在公众中的影响力,如果被无权使用者注册为域名,将会给公众造成某种错误暗示。因此,在正式开放二级域名注册之前设立一定期限,允许其权利人优先申请注册。允许优先注册的范围包括:国家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和世界自然遗产的名称;高等学校的名称及新闻媒体的名称等。第四部分“优先升级”,其为保护CN下已经注册的三级域名,避免对现有域名在网络上获得的标识性造成淡化采取的规范措施。考虑到域名持有者的权利和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因此在正式允许正式申请注册二级域名之前设立一定期限,允许三级域名持有者优先申请注册二级域名。优先升级期为2003年1月6日12:00时至2月28日12:00时。第五部分“正式注册”,从2003年3月17日开始,根据“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正式受理二级域名注册申请。

之后,XX公司向创联万网国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万网)提交优先注册优先升级相关申请表,载明的域名为XX.com.cn。

2003年1月13日,中国万网向0086@ip.com.cn发送邮件,载明“您索要所优先升级密码为:三级域名:ip.com.cn,口令:7a56f4ab82,fa.com.cn是预留域名,没有密码,无法升级”。

另查,中国XX中心是下属于中科XX中心的中国国家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体系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

本院认为:域名XX.gov.cn是档案学会根据福安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注册的,http://www.XX.gov.cn亦用于运行福安农村社会服务联动网,该网内容亦与政府政务相关,故虽然域名XX.gov.cn以档案学会名义注册,但并无不妥。沙锦资讯公司关于“GOV适用于政府部门”、该域名注册不当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在域名XX.gov.cn的注册并无不妥的情况下,中科院XX中心根据经信息产业部同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实施方案的规定,将XX.gov.cn纳入限制注册范围,符合实施方案的规定。沙锦资讯公司要求给予XX.com.cn以优先升级的权利的请求,没有依据。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XX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应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均由北京沙锦资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锦川

审 判 员 魏湘玲

代理审判员 张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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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案例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