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进市漕桥江南彩印厂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武进市漕桥江南彩印厂、陆正兴侵犯著作权、非法经营;李泉荣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非法经营案 被告单位:武进市漕桥江南彩印厂。 被告人:陆正兴,男,55岁,汉族,武进市人,小学文化,系武进市漕桥江南彩印厂厂长,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李泉荣,男,45岁,汉

武进市漕桥江南彩印厂、陆正兴侵犯著作权、非法经营;李泉荣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非法经营案

  被告单位:武进市漕桥江南彩印厂。

  被告人:陆正兴,男,55岁,汉族,武进市人,小学文化,系武进市漕桥江南彩印厂厂长,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李泉荣,男,45岁,汉族,无锡市人,初中文化,个体书店经营者。

  1996年至2000年1月,被告人陆正兴联系并安排武进市漕桥江南彩印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接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被告人李泉荣等人之委托,为其印刷他人出版的定价人民币449.92万余元的图书。其中,被告人李泉荣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委托武进市漕桥江南彩印厂为其印刷他人出版的定价人民币97.35万元的图书,并向武进市漕桥江南彩印厂购买定价人民币192.02万余元的侵权复制品予以销售,销售部分侵权复制品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23.74万元。

  1996年至2000年1月,被告人陆正兴联系,安排武进市漕桥江南彩印厂接受被告人李泉荣等人之委托,非法印刷或加印、销售定价计人民币456.62万余元的图书,其中,被告人李泉荣委托该厂非法印刷定价计人民币115.57万余元的图书,购买、销售该厂非法印刷的定价计人民币1.67万余元的图书。

  武进市人民法院依法以侵犯著作权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单位武进市漕桥江南彩印厂罚金人民币50万元;以侵犯著作权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陆正兴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以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未遂)、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泉荣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8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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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案例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