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班吉协定》有关药品的规定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2002年2月28日正式通过的《班吉协定》修改文本及1至8号附件维持了专利权20年保护期的规定,在专利保护期内,产品发明专利权的利用要公布于众。关于药品,为便于成员国定期审查,规定药品专利权的最终利用要公布于众;还规定产品专利权的利用必须经专利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2002年2月28日正式通过的《班吉协定》修改文本及1至8号附件维持了专利权20年保护期的规定,在专利保护期内,产品发明专利权的利用要公布于众。关于药品,为便于成员国定期审查,规定药品专利权的最终利用要公布于众;还规定产品专利权的利用必须经专利持有者本人同意,但以下情况除外,1号附件第56条规定,根据非自愿许可制度,当某些专利对一国的经济、公众健康、国防有至关重要关系时,如果不利用这项专利将严重影响人民需求的满足,成员国有关部长将有权颁布政令利用这项专利。为此,出于公众健康原因,当一成员国认为有必要改进某种药品的进口渠道,有关部长则可通过政令指定一个行政管理部门或一个机构,根据非自愿许可原则,生产、进口、销售注册的专利产品。

  我国在几内亚经销药品和从事药品加工的企业应关注《班吉协定》修改文本中关于非自愿许可制度的有关规定,必要情况下,可利用《班吉协定》保护自身经济利益。

  •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班吉协定》有关药品的规定已关闭评论
    A+
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