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三装公司彩印厂非法印制、销售”三蝠”注册商标标识

  案情简介

    吉林省集安市三装公司彩印厂(以下简称彩印厂)系指定商标印制单位。1992年6 月,彩印厂原厂长丁某某在未收取任何商标印制证明的情况下,接受通化县参源补品厂(以下简称参源厂)委托,擅自为该厂印制带有"三蝠"注册商标的人参蜂王 浆盒及有关标识20万套,每套0.39元,共计78000元;同时,又印制含有相同图形但无"三蝠"文字注册商标的参茸王浆盒及有关标识30万套,每套 0.39元,共计117000元。商标印制完毕后,彩印厂多次与参源厂联系催要货款,参源厂以没钱为由迟迟未取这批包装盒及有关标识。1995年6月,一 位名叫兰某某的人手持通化县长白山山泉补品厂(以下简称山泉厂)介绍信,先后两次来到彩印厂,以原参源厂已更名为山泉厂为由,要求提取以前印制的"三蝠" 牌人参蜂王浆、参茸王浆包装盒及有关标识。彩印厂在未弄清对方真实身份、企业性质的情况下,仅凭一张介绍信,经过双方讨价还价,最后以每套0.15元一次 性卖给兰某某,获现金65000元。集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商标印制企业检查时,发现彩印厂承印的这批印制业务无任何手续,于是,就有关情况进行了调 查。

    经查,使用在滋补饮料商品上的"三蝠"注册商标系参源厂于1989年2月26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商标局于1991年5月 27日核准注册,注册号为339935.参源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到1992年底已欠货款达202万元。1993年2月,该厂主管部门通化县江甸镇企业管 理办公室向通化县乡镇企业管理委员会提出关停申请,同年4月得到批准,关于5月30日,由通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为参源厂办理了注销登记。1993年6 月,江甸镇又在参源厂原厂址重新成立了山泉厂。经有关方面证实,兰某某既不是参源厂的职工,也不是山泉厂的职工,且山泉厂自1994年4月停产后,一直未 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集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后认为,彩印厂系商标指定印制单位,在生产经营中,不按《商标法》、《商标印制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规要求承担印制商标,擅自印制、销售注册商标标识,违反了《商标法》第38条第(3)项、《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令原第2号(第 9条第(1)项之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1995年8月1日,集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彩印厂依法作出如下处理:(一)责令该厂立即停止制造、销 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违法行为;(二)依据《商标法》第43条之规定,处以非法经营额65000元的20%罚款,计13000元,上缴国库;(三)该厂92 年曾出现过类似商标侵权行为,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企业目前生产经营困难,决定从轻处罚。要求该厂从中吸取教训,立即建立健全商标印制管理制度,严格按照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承揽、印制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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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案例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