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请求人汕尾加利迅电子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16日向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诉被请求人深圳市××公司侵犯其名称为 “笔座(磁力吸挂式)”(专利号ZL00334120.8)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请求人称其拥有名称为“笔座(磁力吸挂式)”(专利号 ZL00334120.8)的中国专利。被请求人生产并销售的D188悬空笔产品与请求人拥有的ZL00334120.8号专利完全相同,并在《玩具世 界》上发布了侵权产品的广告,给请求人造成了损失,请求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判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模具,并公开赔礼道歉,保证今 后不再发生类似侵权行为。请求人同时提交《玩具世界》杂志复印件、被请求人网页资料和被控产品样品以及购买该被控产品的票据。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后决定 受理该案,并依法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7月30日到被请求人经营场所送达有关文书,并进行了现场调查勘验,在现场暂扣D188悬空笔产品一只、出库单一本和彩页广告一页。
被请求人收到深圳市知识产权局通知后未进行答辩。
本案于2002年7月29日进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的法定代表人林惠民、代理人陈达到庭,被请求人未到庭。请求人补充提交第64期、65期、 67期《礼品》杂志复印件作为证据,出版日期分别为2002年10月、2002年12月、2003年。该杂志上有被请求人刊登的被控产品的广告。
「处理及结果」
经审理查明,名称为“笔座(磁力吸挂式)”(专利号ZL00334120.8)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为2000年8月8日,授权日为2001年2月10日,专利权人为汕尾加利迅电子有限公司,现为有效专利。
被控产品为笔座和笔包装在一起的产品,与本专利为同类产品。笔座包括底座、顶座、连接底座和顶座的连杆,底座为近似腰形,两端部为圆弧形,两腰 部中心有一个圆弧形突起,顶座为三角形,连杆呈半圆形,下部连接底座端部,上部连接顶座的顶角,顶座的底边朝向本产品的正面,并有一个长方形的窗口。笔为 长纺锤形,下端为笔尖,上端为小圆球,该小圆球可吸附于顶座上。
将被控产品与本专利比较,可以发现两者的区别在于:被控产品的底座为近似腰形,两腰部中心有一个圆弧形突起,两端部为突出的圆弧形;本专利的底 座为腰形,两端部为圆弧形,两腰部为内凹的弧形。由于两者的主要结构相同,仅底座的部分结构不同,而底座的该部分结构在正常使用时是消费者难以注意到的, 消费者无法将被控产品与本专利区别,因此两者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