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切实执行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商务部办公厅 文 号:商资字[2005]141号 发布日期:2005-11-28 执行日期:2005-11-28 各

发文单位:商务部办公厅

文  号:商资字[2005]141号

发布日期:2005-11-28

执行日期:2005-11-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做好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的管理工作,促进我国饮料工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共制定和公布了多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有关部门清理了其中不符合世贸规定的法规和文件。目前,共有9项(见附件)涉及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仍然有效。

  近期,地方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和变更了多个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生产企业,其中部分企业的设立和变更不符合现行有关规定。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涉及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的审批及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向商务部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目前有效的涉及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管理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目前有效的涉及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管理规范性文件

  1、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碳酸饮料(汽水)进口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87〕37号)

  2、1993年原国家经贸委、轻工业部与可口可乐公司《长期共同发展计划备忘录》

  3、1994年原国家经贸委、轻工业部与百事可乐公司《长期共同发展计划备忘录》

  4、1994年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取消境内生产的可口可乐、百事可乐公司产品浓缩液以美元计价的函》

  5、1996年6月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境内生产的可口可乐浓缩液价格问题的函》(浓缩液价格由1230元/单位上升到1378元/单位;广告费用分摊比例变更为60:40)

  6、1998年9月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广告费用分摊比例的函》(广告费用分摊比例调整为50:50)

  7、1999年国家经贸委《关于境内生产的百事可乐浓缩液调价问题的函》(浓缩液价格由6000元/单位上升到6400元/单位)

  8、2002年6月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海关总署《调整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管理工作公告》

  9、2002年《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取消外国牌号碳酸饮料浓缩液进口登记)

商务部办公厅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切实执行外国牌号碳酸饮料管理工作的通知已关闭评论
    A+
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