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同意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上已经发表的作品享受“国家特许”待遇

一九八五年八月七日人大校字23号来函收悉。 考虑到你校原书报资料社成立以来,一直从事搜集、整理和提供国内中文报刊资料的工作,直接为研究和教学服务,且已正式更名为书报资料中心,我们同意来函要求。今后该中心复印报刊上已经发表的作品,享受“国家特许”待遇——

  一九八五年八月七日人大校字23号来函收悉。

  考虑到你校原书报资料社成立以来,一直从事搜集、整理和提供国内中文报刊资料的工作,直接为研究和教学服务,且已正式更名为书报资料中心,我们同意来函要求。今后该中心复印报刊上已经发表的作品,享受“国家特许”待遇——可不经版权所有者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说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并尊重作者依《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根据我局与你校共同商议的意见,该中心享受“国家特许”,还必须严格执行以下三个条件:

  一、除为订户提供资料外,还要免费为各种社会科学工作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随时提供该中心收藏的资料复制件;

  二、复印资料只能收成本费,服务费用亦应合理,该中心不能办成赢利机构;

  三、《复印报刊资料》,应给被复印作品的作者赠送样品,特此函复。此件内容可由你们通知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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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