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版权法(下)

第六章 侵权救济 版权所有人的权利与救济 排他被许可人的权利与救济 侵犯精神权利之救济 推定 防止侵权复制件进口的规定 补充规定 第七章 版权许可 许可方案与许可组织 许可组织就许可方案提出之申诉与申请 有关影印复制之许可方案或许可证的默示补偿 教育机构进行之影

第六章 侵权救济
  版权所有人的权利与救济
  排他被许可人的权利与救济
  侵犯精神权利之救济
  推定
  防止侵权复制件进口的规定
  补充规定
第七章 版权许可
  许可方案与许可组织
  许可组织就许可方案提出之申诉与申请
  有关影印复制之许可方案或许可证的默示补偿
  教育机构进行之影印复制
  出租某种作品所应支付的版税或其他款项
  许可方案证书
  因竞争报告之结果而可行使的权力
第八章 版权仲裁庭
  仲裁庭
  管辖与仲裁程序
第九章 版权保护的要件与范围
  版权保护的要件
  补充条款
第十章 杂项与一般条款
  皇家及议会版权
  其他杂项条款
  过渡性条款与保留
  解释

  第六章 侵权救济

  版权所有人的权利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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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6条
  (1)对版权的侵犯可由版权所有人提起诉讼。
  (2)在版权侵权诉讼中,损害赔偿、禁令、清算或其他在任何他种财产权侵权诉讼中原告可获得之救济方式均可使用。
  (3)本条之效力服从于本章以下各项规定。

  第97条
  (1)在版权的侵权诉讼中,如果事实证明被告在侵权之时不知道,也没有理由认为其行为所及之作品享有版权,原告则木能要求损害赔偿,但并不影响其要求采取其他救济方式。
  (2)在版权侵权诉讼中,法院可以全面考虑各方面条件,尤其要考虑到
  (a)侵权之恶劣程度,以及
  (b)被告因侵权所获得之利益,
  并可根据案件之公正性需要增加一种额外损害赔偿。

  第98条
  (1)在版权侵权诉讼程序中,如果版权许可证依第144条可作为一种权利而获得,而且被告承诺接受按约定条件或在违约情况下按版权仲裁庭裁决之条件颁发的许可证:
  (a)不应对其颁发禁令,
  (b)不应依第99条而签发交付命令,而且
  (c)判决其偿付的损害赔偿或利润清算数额不应超过其作为被许可人而在许可证于最初侵权之前颁发的条件下可付之数额的两倍。
  (2)承诺可在诉讼程序之终审判决令下达之前的任何时间作出,而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3)本条之规定不影响对权利许可证颁发前之侵权行为所采取的救济措施。

  第99条
  (1)如果某人:
  (a)在商业过程中占有、监管或控制一作品之侵权复制件,或者
  (b)占有、监管或控制一专门设计或改造用于复制一特定版权作品的物品,而且知道或有理由认为其已经或将要被用来制作侵权复制件,
版权所有人可申请法院颁布一项命令。使侵权复制件或侵权物品得文件于他或由法院指定的其他人。
  (2)申请不得在第113条所规定的期限终了之后提出;除非法院还要或者认为有理由依第114条颁布命令,否则不应颁布所申请之命令。
  (3)依本条所规定之命令而接受侵权复制件或侵权物品者,在没有第114条所规定之命令的条件下,应保存这些东西,直至该条所规定之命令颁布或不颁布该种命令立决定作出。
  (4)本条之规定不影响法院的任何其他权力。

  第100条
  (1)版根所有人一旦发现其可依第99条申请法院颁布命令之作品复制件已经公示或以其他方式进入随时可以出售或出租的状态,便可以自行或授权他人收取并扣押此种复制件。
  这种收取与扣押权须服从于以下各项条件以及法院依第114条所作出的各项裁决。
  (2)在依本条收取任何物件之前,必须将打算收取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当地警方。
  (3)为了行使本条所赋予的权利,权利行使人可以进入一般公众可及之场所,但不得在一个人的永久或常规性营业所收取其占有、监管或控制之任何物件,而且不得使用暴力。
  (4)依本条之规定而收取任何物件时,必须在收取处留下以指定形式作成并包含指定特别内容的便条。说明由谁或依照谁的授权执行收取以及收取的依据。
  (5)在本条中:
  “场所”包括土地、建筑物、活动结构,车辆、船只、飞机及气垫飞行器;
  “指定”系指国务大臣以命令的方式所作的规定。
  (6)国务大臣依本条所颁布之命令应以立法文件形式作成,并且应服从于议会之一院所作出的撤销决议。

  排他被许可人的权利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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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1条
  (1)除对抗版权所有人之外,排他被许可人针对许可证颁发后所发生之情事有相当于权利转让一样的权利和救济措施。
  (2)排他被许可人与版权所有人的权利同时并存;本编中凡涉及版权所有人的有关条款都应据此作出解释。
  (3)在排他被许可人依本条所提起的诉讼中,被告可用其在假设由版权所有人提起之诉讼中能够获得之任何辩护理由来为自己开脱。

  第102条
  (1)在二者都享有诉讼权而由版权所有人或排他被许可人提起的(全部或部分)涉及版权侵权的诉讼中,如果没有法院的准许,除非有一方合并为共同原告或追加为共同被告,否则版权所有人或者,在某些情况下,排他被许可人将不得参加诉讼。
  (2)除非其参加了诉讼程序,否则依第(1)款而被追加为被告的版权所有人或排他被许可人不承担诉讼费用。
  (3)上述规定不影响版权所有人或排他被许可人单独申请颁布中间禁令。
  (4)在(全部或部分地)关系到版权所有人与排他被许可人当时或过去都享有诉讼权的版权侵权诉讼中:
  (a)法院在信公损害赔偿时应考虑:
  (i)许可证的条件,以及
  (ii)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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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