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 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4月29日 沪国资产[2001]162号 各委、办、局,各国资授权经营公司,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不实资产核销中相关资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

 

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4月29日沪国资产[2001]162号

 

 

 

各委、办、局,各国资授权经营公司,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不实资产核销中相关资产处置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0]19号),现将我办制定的《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申报、核销、移交、处置等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关于不实资产核销中相关资产处置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0]1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不实资产,是指本市国有企业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存货等实物资产,不能收回的债权、股权、其他权益资产及虚盈实亏的帐面资产。

 

第三条    本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经市国资办初审后委托市审计局审计,并由其出具审计意见函。

 

经市国资办审核后报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核准,然后由市国资办对授权经营公司、企业集团下达准予核销不实资产的批复。

 

第四条    本市国有企业准予核销的不实资产处置,由市国资办授权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组织实施。

 

国资公司委托具备资产处置能力的相关公司进行处置(以下简称处置公司)。

 

 

 

第二章    不实资产申报与核销

 

 

 

第五条    本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工作要符合本市产业结构和所有制结构调整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质量,促进国有经济的发展。不实资产核销的范围主要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换代,

 

(二)上市公司资产重组,

 

(三)国有企业改制、改组,

 

(四)国有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

 

(五)国有企业将纳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

 

第六条    国有企业不实资产申报,应由授权经营公司、企业集团报主管委、办、局,同时向市国资办申报,具体程序按《关于不实资产核销中相关资产处置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0]19号)及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条    授权经营公司、企业集团负有督促所属企业对已进并做好准予核销不实资产移交的准备工作。

 

第三章    不实资产移交

 

 

 

第九条    授权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在收到市国资办准予核销不实资产的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应根据批复的金额与国资公司签订《上海市国有企业准予核销的不实资产移交协议》(以下简称《移交协议》),确定准予核销的不实资产所有权转移。

 

第十条    授权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应按照批复金额与国资公司办理移交。如发生准予核销的不实资产中部分资产已由企业自行处置的,应在移交时将处置收入一并移交,企业不得随意截留。

 

如企业将处置收人挪作他用的,应由授权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垫付。

 

第十—条    国资公司应依据《移交协议》的标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会计帐及统计台帐。

 

 

 

第四章    不实资产处置

 

 

 

第十二条    国资公司应对准予核销的不实资产处置按照“公开、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制订相应的处置方法、处置程序及财务收支规定等,并报市国资办备案。

 

第十三条    国资公司在接收准予核销的不实资产后,应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拓展处置渠道,积极委托具备资产处置能力的相关公司进行处置。

 

处置公司要承担处置变现的责任,努力提高不实资产处置收益率,并及时向国资公司报告处置结果。

 

第十四条    国资公司应接受市国资办对其不实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并按时报告不实资产处置结案报告。报告的时点以不实资产中的实物资产处置结束为准。

 

第十五条    国资公司和处置公司应对结案报告后尚未处置完毕的帐面资产,包括债权、股权及其他权益资产继续抓紧处置,并定期报告处置情况。

 

 

 

第五章    不实资产处置收益

 

 

 

第十六条    处置收益,是指国资公司对接收准予核销的不实资产进行委托处置变现的收益,包括.实物处置收益、债权催讨收益、股权及其他权益的收益等。

 

第十七条    国资公司应对处置公司的处置收益按时组织做缴。国资公司应对收缴的收益,实行收支分开、专户存储。于次年3月底将处置收益全额上缴市国资办,并进人国资收益帐户,纳人本市国有资产经营预算。

 

第十八条    国资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不实资产处置收益的月报表和年报表,并按时报市国资办。

 

第十九条    市国资办对准予核销的不实资产处置收益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经市国资办批准,将国资公司上缴的处置收益用于对国资公司国家资本金的投人。

 

 

 

第六章    抽查、审计与总结

 

 

 

第二十条    市国资办对国资公司和处置公司准予核销的不实资产处置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内容主要包括处置方法、处置程序、帐户设置、处置收益的缴纳、结案报告及结案后的债权、股权及其他权益资产继续处置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办可根据国资公司和处置公司对不实资产处置的情况,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其处置业务、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办根据抽查或审计情况,如发现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等行为的,可建议国资公司和处置公司按照国家、本市的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授权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应根据耍求对准予核销的不实资产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分析不实资产形成的原因,重点分析核销数额较大的财产损失,提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措施,总结不实资产核销对提高资产运行质量的作用,如发现违反财经纪律等行为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贡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市区、县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编辑: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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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