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行为可不经许可 央视记者状告教育部考试中心侵犯著作权被驳

2007年,中央电视台记者胡先生在偶然一次上网查询中发现其曾在1996年应《中国科技画报》创刊号约稿的文章——《全球变暖——目前和未来的灾难》一文被用在了2003年的高考试卷中且未为其署名。为了保护自己对作品的权利,胡先生将教育部考试中心告上法庭。11月26日,北京

  2007年,中央电视台记者胡先生在偶然一次上网查询中发现其曾在1996年应《中国科技画报》创刊号约稿的文章——《全球变暖——目前和未来的灾难》一文被用在了2003年的高考试卷中且未为其署名。为了保护自己对作品的权利,胡先生将教育部考试中心告上法庭。11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据悉,该案是海淀法院首起个人因其文章被高考试卷使用,起诉教育部考试中心主张著作权侵权的案件。

    原告胡先生诉称,2007年5月,其在互联网上发现教育部考试中心在2003年高考全国卷语文考卷的现代文阅读第二大题中,引用了其《全球变暖——目前和未来的灾难》一文,并作了增删和调整,但从未通知原告、署名及支付报酬,侵犯了其著作财产权,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被告考试中心辩称,原告的证据无法证明试卷上的文章来自其享有著作权的文章。2003年高考试卷传播很广,原告说2007年才发现无证据证明,其诉讼法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其受国家教委委托命题,组织高考试卷出题属于公务行为,不是社会性工作和商业活动,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原告的证据和法院现场勘验的结果,胡先生是涉案文章的作者。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务时,如在合理范围内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可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考试中心出高考试题的行为并不属于商业行为,而属于执行高考试题出题公务的行为,因此在高考试卷的合理范围内使用著作权人作品,可以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另外,针对教育部考试中心是否侵犯原告修改权、署名权的问题,法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虽以保护作者利益为立法目的之一,但亦将公共利益作为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从而在公共利益较著作权人利益明显重要时,有条件地限制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以取得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就修改权而言,因高考保密的严格要求,事先征询相关作者的修改意见变得不具有可行性,为确保通过高考可以选拔出高素质人才的公共利益的需要,高考出题者考虑高考试题的难度要求、篇幅要求和背景要求等特点,可对文章进行一定的修改增删,以适应出题角度和技巧的要求,而不构成对原告修改权的侵害。就署名权而言,虽然著作权法规定应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但为作者署名仅作为一般的原则性规定,实践中在某些情况下,基于条件限制、现实需要或者行业惯例,亦容许特殊情况下的例外存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高考命题者在考虑高考所涉文章是否署名时,必然要充分考虑考生的利益。高考的时间非常紧张、考生注意力非常有限,文学鉴赏类文章署名或注明出处会给考生提供一些有用信息,有助于考生作出对诸如文章作者的思想感情、历史背景等试题的正确判断,而语用性文章署名给考生提供的多是无用信息,出题者出于避免考生浪费不必要的时间注意无用信息等考虑,采取不署名的方式亦是适当的,且在国内及国外的相关语言考试中,亦有语用性文章不署名的惯例。故教育部考试中心采取文学鉴赏类文章署名、语用性文章不署名的操作方式,有其合理性,不构成侵权。

    法院虽驳回了原告胡先生的诉讼请求,但认为,出于对著作权人的尊重和感谢,教育部考试中心今后可考虑能否在高考结束后,以发函或致电形式对作者进行相应的告知和感谢。

    宣判后,双方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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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1日  所属分类:行业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