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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区名誉侵权案:法院认定网站已尽管理义务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于国富律师、于国强律师代理某网络社区,应诉张某提起的名誉权纠纷。 案情大致是:网民“菜霸”在社区发帖,称某女歌手靠不当方式获得签约并配发照片;张某主张该内容侵害其名誉,因找不到发帖人,遂起诉网站,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网站方面已删除涉案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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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网站提供存储空间被判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8年11月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朝民初字第16141号判决:北京某影视制作公司诉北京某信息科技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中,法院认定被告经营的视频网站属于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具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相关条件,不应对用户上传涉案电视连续剧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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