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层链接服务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还是“作品提供行为”?【盛峰导读】根据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二审判决结果,人民法院认为深层链接服务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不构成作品提供行为。在相关内容存在侵权的情况下,深层链接服务提供者可能被判令承担帮助侵权或者教唆侵权等间接侵权责任,但是不应被判令承担直接侵权责任。2016年06月06日 常见问题解答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