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规则

时效提示:原文章依据已于2020年废止的外资三法及旧《公司法》,其关于一律经全体股东同意和审批的描述不宜继续适用。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依照《外商投资法》及《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适用规则确定;具体交易还应核对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行业许可和公司章程等要求。

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应将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转让后,依照公司法和登记规则处理股东名册及应办理的变更登记;未实缴出资的转让还须核对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责任。涉及行业准入、行政许可或国有产权等特殊事项的,应另行核对相关规则。

依据:官方依据一;官方依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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