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鲁某原为北京市某学校教师,2002年内退后,学校在内退期间未按规则晋升其职务工资,导致正式退休后计发退休费仍停留在2002年标准。二人先后向主管集团、人事与教育行政部门反映,问题长期未获解决。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将请求重心调整为学校拖欠相关待遇,并先后取得人事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不予受理通知,再以不服劳动仲裁不予受理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大兴区人民法院以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后,经主审法官调解,学校为二人正常晋升职务工资,当事人诉讼目的得以实现。
实务提示
部分历史待遇争议在实体上未必天然属于劳动争议,但程序路径选择会影响法院是否受理、能否进入调解。策略必须建立在事实与管辖规则之上,不能把“换个案由”当成万能方案;本案的价值在于:在行政信访长期无果时,用可受理的诉讼结构把纠纷推进到可调解的程序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