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根据《专利法》:
第十七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第十八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二、代理委托
1、外国人/外国企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营业所 → 强制委托国内已注册专利代理机构,不能自行提交,不委托直接不予受理。
●例外:外国申请人在中国有经常居所(个人,居留≥1年证明)/营业场所(外企分支机构,工商证明),可自行申请,不用强制代理,但需要提交居住/营业证明文件备查。
2、共同申请:外国主体作为第一申请人(代表人),无国内居所/营业场所,同样必须委托代理。国内申请人为第一代表人则不受该强制约束。
3、材料:签署专利代理委托书;委托书可以外文,但需要附中文译文。
三、申请文件语言全部官方文件必须中文;外文原文仅作参考,审查以中文译文为准。优先权文件、PCT国际文本需要翻译;译文质量直接影响保护范围。
四、优先权(巴黎公约)
1、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人,自首次在本国提交专利申请起:-发明/实用新型:12个月优先权期-外观设计:6个月优先权期
2、提交要求:申请时书面声明优先权;3个月内提交在先申请官方副本(认证件);按期缴纳优先权费;逾期视为放弃优先权。
3、PCT路径: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期限优先权日起30个月(可宽限至32个月);国际阶段提交过优先权副本的,进入中国时不用重复提交。
五、保密审查判断标准:技术方案实质性内容是否在中国境内完成,和申请人国籍无关!
●技术在中国完成(研发人员在中国):向外申请专利前,必须先向国知局做保密审查;没做保密审查直接海外申请,后续在中国的专利申请直接不能授权。
●技术在境外完成:外国主体在海外研发,来中国申请,不需要做中国保密审查。
六、主体证明文件
外国个人:护照复印件;有国内居所的,附居留证明
外国企业:公司注册证明(商业登记文件),需要公证+使领馆认证(部分情况可按规定简化);名称翻译前后保持一致,请求书名称和公证文件名称必须对应。
七、费用与期限
费用:可以外币或者人民币缴纳;
期限:国知局各类答复期限(补正、审查意见),期限不因为申请人是外国主体自动延长;建议代理机构监控时限,避免超期视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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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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