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国强律师|“4岁男童摸臀”事件:身体边界应被尊重,法律定性更须慎重

《礼记·曲礼上》记载:“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幼童与耄耋之年的老人被放在一起,说的是同一件事:对年幼者和年老者,动用刑罚要格外克制。文中的“悼”,指的是七岁前后的孩子。本文所讨论的摸臀事件中的男童只有四岁,更在这一范围之内。

古人的刑罚观念,不能直接搬来判断今天的民事纠纷。但它至少提醒一件事:评价幼童的行为,需要认真考虑年龄与认识能力,不能把成年人的经验和意图直接套在孩子身上。

据澎湃新闻转载的潇湘晨报报道,8月26日,一名四岁男童在餐厅奔跑时手部碰到女子,女子喝止后将其抓住。事后,家长道歉并赔付医药费,但双方对进一步道歉的要求存在分歧,经派出所三次调解未果。女子表示要向法院起诉,男童家长则要求女子为抓孩子造成的损伤道歉。

在这个前提下,真正需要说清楚的是两个问题:如何评价幼童的动作,成年人又可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不能仅凭接触部位,就认定性骚扰

身体边界值得尊重。被陌生人碰到敏感部位,感到不适、要求对方说明情况,都有其合理性。但不适感本身,还不足以完成法律定性。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法条来源

条文把“违背他人意愿”和特定的实施方式并列为前提,判断的对象始终是行为本身。因此不能只看碰到了哪里,还要结合动作方式、发生情境以及行为所表达的含义。把奔跑中的偶然接触直接解释为性骚扰,缺少必要的论证。

四岁幼童尚不具备清晰的性意识,也就难以形成寻求性刺激的意图。就目前报道呈现的情形而言,将这次接触定性为性骚扰,依据不足。

孩子没有“性骚扰”,不代表监护人当然免责

性骚扰的指控依据不足,并不意味着其他责任也随之消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法条来源

也就是说,孩子有没有主观恶意,并不是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前提;监护职责是否尽到,才是能否减轻责任的理由。公共场所内,家长仍应看管幼儿,避免奔跑碰撞造成伤害。

女子仍要起诉,说明其对赔偿数额和道歉方式并不满意。但在民事诉讼中,赔偿不能只凭一方提出要求:是否存在损害、损害与接触之间有何关系、费用是否合理,都需要证据。

该承担多少责任,要看损害和证据,不能靠“孩子还小”就一笔带过,也不能靠一个严重的标签来加码。

就医记录不等于精神损害赔偿必然成立

新湖南转载的报道中,女子自述出现失眠、焦虑,并曾因呼吸性碱中毒就医,进而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这些健康情况及其成因,在报道中主要来自当事人陈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严重”二字是门槛。即使有诊疗记录,仍要审查损害达到何种程度,以及它与所指控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现场冲突、后续交涉、网络舆论等因素是否影响了当事人的身心状态,需要结合证据分析。不能把事件之后出现的所有不适,都归因于最初的接触;也不能反过来,仅凭接触短暂,就断言其不适不真实、索赔必然失败。

尊重感受与审查证据,可以同时做到。

维权不能成为伤害幼童的理由

女子抓住孩子的行为,应当独立评价。即使最初确有权益受到侵害,也不意味着后续处置当然正当。

法律上的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而且不得超出必要限度。如果接触已经结束,现场也没有继续侵害的现实危险,女子持续抓扯幼童就很难再用制止侵害来解释。为了找到监护人,可以请餐厅工作人员协助;是否有必要采取身体控制,要看当时是否紧迫、有无其他办法,以及所用力度和持续时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对自助行为设有严格条件。该条第一款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款接着规定:“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条文所列举的是“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并未赋予当事人一般性的扣人权,更不能直接扩张为可以抓住、扣留儿童。

若证据证明,不必要或过度的抓扯造成了孩子损伤,女子可能需要为此承担侵权责任。“我没有故意弄伤他”,并不足以排除过失责任。

对家长而言,孩子如有伤痕,应及时就医、拍照,并尽快请求餐厅保留完整监控。道歉与协商不妨继续,孩子受到的伤害也应另行处理,不必把双方的权利捆成“你先道歉,我才道歉”。

悼与耄之外:把争议交还给证据和程序

这起事件中,成年人的身体边界应当受到尊重,孩子也不该承受缺乏证据的性化指控。家长应承担的监护责任、成年人处置失当可能产生的责任,应当分别查明,不宜混作一团。

再读“七年曰悼”,今天值得借鉴的并不是古人的刑罚制度,而是其中那份对幼童的审慎体察:孩子的动作虽然不当,但是其法律定性要结合年龄和情境来理解。

把完整监控留下,把伤情和费用查清,把争议交给程序处理。对孩子多一分体察,对法律定性多一分审慎,才是这句古语在今天应有的落点。

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9月12日所核对的公开报道展开评论,所涉事实不替代有关机关认定;后续如有新证据或正式处理结果,应据此重新评价。

企业微信二维码 扫码咨询顾问
免费咨询顾问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