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只针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异议期:初审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逾期不予受理。
★阶段1:提交申请+缴费(3个月公告期内完成)
材料整理完毕,在异议期限截止前递交并足额缴费;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异议。
★阶段2:形式审查(1–2个月)
商标局核查:期限、材料齐全度、主体资格、费用;
- 合规:下发《异议受理通知书》;
- 缺材料/格式错误:下发补正通知,限期补正,超期不予受理。
★阶段3:送达副本+被异议人30日答辩期
商标局将全套异议材料寄送给商标注册方,对方30天法定答辩期;
重点:对方不提交答辩、不出庭,不影响商标局正常审理裁定。
★阶段4:实质审理(10–15个月核心阶段)
审查员完整核对双方证据、商标近似度、恶意抢注事实、法条适用;
中途可下发《异议补证通知书》,双方均可补充证据、书面陈述观点;不安排线下开庭,全程书面审查。
★阶段5:下发异议裁定书
1. 异议成立: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商标驳回;
2. 异议不成立: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下发注册证;
3. 部分成立:仅驳回对方商标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其余商品正常授权。
★阶段6:不服裁定的救济通道
根据现行《商标法》第35条,商标局作出准予注册决定后,异议人不服的,应当依第44条、第45条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只有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时,才由被异议人在15日内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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