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金钊诉上海远东出版社丢失书稿致不能出版赔偿案

作者交稿后最怕两件事:到期出不了书,以及原稿在出版社手里丢了。二者法律定性不同,赔偿口径也不能混为一谈。沈金钊与上海远东出版社就《多功能俄汉大词典》签订出版合同,约定到期不能出版可终止合同并按约定标准支付赔偿、退还广告费;此后出版社通知遗失约两千页书稿(约字母 A 至 K 部分),词典无法按期出版,作者索赔未果后起诉。

一审将不能出版按合同判违约金并退广告费,同时将遗失稿件按著作权侵权高额赔偿,另给一次性补偿,并判遗失稿版权在一定期限内归出版社。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合同部分处理,但指出:稿件是作品的载体,遗失侵害的是原件所有权,而非直接构成著作权侵权;赔偿应结合作者劳动与作品类型酌定,改判遗失稿件损失 4.5 万元,并撤销一审关于遗失稿“版权归出版社”及高额一次性补偿等判项。

实务提示

出版合同宜写清交稿页数、字数统计、不能出版的违约金与广告费处理;作者是否留底稿并非法定义务,但实务上强烈建议保留副本。争议发生后,先分清违约请求与物权损害赔偿,避免用“预期稿酬或精神损失”重复计赔。出版社收稿后负有保管义务,遗失即可能同时触发违约与财产损害赔偿两条线。

(以上据公开案例信息整理并作实务提示,供参考;具体案件仍应以裁判文书及当时有效法律、证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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