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商拒不承认生产侵权产品,法院依证据链条认定侵权

外观设计专利维权里,常见情形是货架上能买到近似产品,包装上却写着不规范厂名或“影子”厂牌,被告一口咬定“不是我生产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结金某诉中山市科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万隆汇洋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侵犯“吊灯(CH0014/8+3)”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原告请求停止侵权并索赔约 30 万元;科能公司辩称从未制造涉案型号吊灯。

法院并未因被告否认就轻易免责,而是串联包装与说明书上的信息:标签标注“广东省中山市古镇科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制造”,虽名称略不规范,但地域表述与科能公司可对应;厂址与注册地址基本相符,营销中心地址与公司网站一致;电话、传真与网站标注号码一致。虽另出现“埃克森灯饰厂”等名称,当地并无该主体,而稍后成立的关联灯饰公司投资者曾任职科能公司。科能公司主张遭冒用名称,却未能证明此前确有冒用事实,又具备生产能力。上述事实相互印证,法院认定科能公司系制造、销售者,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科能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26020 元。

法院把握的几个要点

第一,否认生产不等于免责;权利人可通过外包装、说明书、网站公示信息构建证据链条。

第二,厂名标注不规范、夹杂其他“厂牌”,只要核心地域、地址、联系方式与被告高度吻合,仍可能被认定为同一主体。

第三,主张“他人冒用”须举证;专业制造商具备生产能力却空口否认,难以对抗指向一致的间接证据。

实务上更稳妥的做法

权利人取证时尽量保全完整外包装、吊牌、说明书与网页公证,并核对工商登记、官网联系方式。制造商则应规范包装署名与授权经销链条,发现冒名及时固定投诉与维权记录,避免诉讼中被动。

(以上据公开报道的案件信息整理并作实务提示,供参考;具体案件仍应以裁判文书及当时有效法律、证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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