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乐福起诉阜阳多家「家乐福」超市商标侵权

知名零售品牌进入新市场前做选址调研,有时会发现当地已有大量同名或近似店招。此时权利人常见路径是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一并主张;被诉方则多从企业名称登记、经营范围与是否混淆切入抗辩。

据公开报道,家乐福股份有限公司拟进入安徽阜阳市场时,发现当地已有一百六十余家使用“家乐福”字样的超市。其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母公司安徽家乐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及相关分支机构诉至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主张:被告及其下属超市在店名、招牌、门牌、促销条幅、价签、销售票据及购物袋等处大量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截至 2009 年底,相关店铺逾一百六十家,经营总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并以加盟形式授权他人使用;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600 万元。

被告辩称:使用“家乐”作为企业字号经工商登记核准,属正当使用;经营范围与家乐福商标核定使用范围无交叉,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故不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报道时案件仍在审理中;相关店铺多分布在乡镇、面向农村市场。家乐福方面表示,事件不影响其在阜阳地区业务推进。

实务上更稳妥的做法

对品牌方:异地扩张前宜做商标与企业名称检索、市场巡查;发现大规模同名使用时,尽早固定店招、票据、加盟宣传等证据,并评估行政查处与民事诉讼的组合策略。

对本地连锁与加盟商:核准字号不等于可以在店招、包装、票据上随意使用他人高知名度商标;若字号与他人商标近似,应评估混淆风险,必要时调整对外标识与加盟授权条款。

对加盟体系:授权他人使用近似标识,可能扩大侵权范围与赔偿基数,合同中宜明确标识规范与侵权责任分担。

(以上据公开报道的案件信息整理并作实务提示,供参考;具体案件仍应以裁判文书及当时有效法律、证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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