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合资引进国际饮料品牌时,中方常以商标、配方等资产入股;合资结束后,配方使用权与商标归属若约定不清,容易演变成长期诉讼,且取证难度往往很高。
据公开报道:天府集团与百事可乐相关诉讼再次开庭,双方代理律师到场,案件等待一审判决。天府代理律师表示,计划再以诉讼方式向百事追索“天府可乐”商标。上世纪九十年代,百事进军中国市场并与当地企业合作,天府为其中之一;约 1993–1994 年双方成立合资公司,同时生产百事可乐与天府可乐。2006 年,天府因资不抵债将合资公司股权让予百事后退出,但天府可乐商标权及配方留在百事天府。2009 年 10 月,天府以最初协议未出让配方为由追讨配方使用权,并索赔 100 万元。
庭审中,百事提供的证据目录显示:其认为天府作为合资一方期间,一直委派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及管理人员,对合资公司拥有及使用配方、工艺等情况知情并发挥领导、支持作用;对 2006 年后的配方使用,百事主张天府退出时百事(中国)已支付“高额对价”,有权继续拥有及使用包括配方、工艺在内的相关资产。天府方面则称起诉商标的材料已基本备齐,重点在确定损失赔偿金额,同时承认因厂区并入合资公司,取证难度较高。
实务上更稳妥的做法
对拟合资或技术转让的中方:入股协议宜单独、清晰约定商标、配方、工艺的权属、许可范围、期限及退出时的返还或回购安排,避免“资产并入合资公司后难以取回”。
对退出合资的一方:股权转让对价是否涵盖知识产权,应在交易文件中明示;事后追索商标或配方,宜尽早固定历史合同、董事会决议、生产记录与许可文件。
对国际品牌方:取得中方商标或配方使用权时,应留存完整交易对价与授权链条,以应对嗣后确权与侵权争议。
(以上据公开报道的案件信息整理并作实务提示,供参考;具体案件仍应以裁判文书、合同约定及当时有效法律、证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