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摩托车等商品上申请字母商标时,若与在先知名品牌在字形、读音上接近,即便商标局、商评委核准或维持注册,进入行政诉讼后仍可能被法院改判。
公开报道显示:增城市东阳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于 2001 年在摩托车等商品上申请注册“HONYO”商标。本田株式会社以该标志与其“HONDA”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提出异议,商标局驳回异议;本田再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于 2009 年维持核准注册。本田不服,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中院认为:“HONYO”与“HONDA”均为无含义字母组合,前三个字母相同,外形有近似之处,且均非中文拼音;“HONDA”属臆造词,显著性较高,并结合本田在评审阶段提交的多份证据,可认定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相关消费者在隔离观察下容易将二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法院认定商评委裁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撤销该异议复审裁定。一审判决后,东阳公司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把握的几个要点
第一,字母商标近似判断,宜综合构成、外形、读音及是否易被当作系列商标,不能仅因整体不完全相同即否定混淆可能。
第二,在先商标若属臆造且已有较高知名度,对被异议商标的排斥力通常更强。
第三,商标局、商评委的行政结论并非终局;当事人对异议复审裁定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实务上更稳妥的做法
拟注册字母商标前,宜检索同业在先知名品牌的字形、读音与系列商标布局,评估“系列化误认”风险。
权利人遇近似申请,宜在异议、复审阶段充分准备知名度与混淆可能性证据;行政程序不利时,可及时评估行政诉讼路径与二审风险。
(以上据公开报道的案件信息整理并作实务提示,供参考;具体案件仍应以裁判文书及当时有效法律、证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