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水系工程被诉专利侵权,因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被驳回

公共工程、水环境治理项目一旦被指落入某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争议焦点往往不在“有没有施工”,而在被控技术方案是否覆盖权利人主张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北京市民胡某系“清除水面漂浮物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其发现朝阳公园相关河段施工后,以“朝阳公园、红领巾公园水系连通工程”侵犯专利权为由,将北京市朝阳区世行贷款水环境项目办公室、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认定侵权并支付调查、制止侵权等费用约 3.9 万元。

被告一方主要抗辩包括:涉案工程采用水生物种植槽方案,与专利在原理、构造、功能上均有显著区别;工程侧重通过水生物净化水体,不具备专利所述“使漂浮物停留并晒干以便清除”等功能;且工程具有公益属性、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法院经审理,结合权利要求对比、现场勘验及施工录像,认定涉案工程不具备专利所要求的自动过滤等必要技术特征,排水孔在结构、功能与原理上亦不一致,故未落入保护范围,一审判决驳回胡某诉讼请求。

法院把握的几个要点

第一,实用新型侵权比对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为准;被控方案缺少任一必要特征,一般即不构成相同侵权。

第二,现场勘验、施工录像等客观证据,往往比单纯名称或宣传口径更能说明技术方案是否实质相同。

第三,被控行为是否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可成为抗辩之一,但本案裁判核心仍落在技术特征是否全部覆盖。

实务上更稳妥的做法

对权利人而言,起诉前宜完成权利要求解释与特征拆解,并固定被控装置/工程的结构与运行方式;仅凭“看起来像”“名称相近”启动诉讼,败诉风险较高。

对被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而言,收到警告或起诉后,应尽快整理设计图纸、变更记录与现场实况,围绕必要技术特征逐项比对,必要时引入鉴定或专家辅助人,而不是仅强调公益属性。

(以上据公开报道的案件信息整理并作实务提示,供参考;具体案件仍应以裁判文书及当时有效法律、证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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