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第一案百度胜诉:搜索引擎可构成相关市场

《反垄断法》实施后的首例诉讼,把搜索引擎是否属于相关市场、平台减少收录是否滥用支配地位等问题推到台前。对企业与平台而言,胜负往往首先卡在举证,而不是口号式的“垄断”指控。

据公开报道,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起诉百度,主张后者减少对其“全民医药网”的收录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能证明百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百度减少收录系基于对方违反搜索引擎排名规则,行为具有正当性,故驳回相关请求。判决同时首次明确:搜索引擎市场属于反垄断法所调整的市场。专家亦提示:勿将个案败诉误读为“百度当然无支配地位”或“竞价排名当然合法”;第三方调研曾显示其搜索份额居高,但诉讼仍须由主张方完成支配地位与滥用行为的证明。网络经济中,知识产权保护与制止权利滥用之间的平衡,是此类案件的长期主题。

法院把握的几个要点

第一,相关市场可以划定为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不等于原告已完成支配地位证明;市场份额、替代性、进入壁垒等仍须充分举证。

第二,平台依公开规则处理违规站点、调整收录,若能说明正当理由,通常难以直接等同于“滥用支配地位”。

第三,竞价排名等商业模式的正当性,须另案、另证据判断,不能从本次败诉中当然推出“一律合法”或“一律违法”。

实务提示

对平台:排名与收录规则宜事先公开、执行留痕,涉诉时能说明技术与合规依据,降低被推定滥用的风险。

对投诉方与竞争对手:主张滥用支配地位前,宜先完成相关市场界定与支配地位证据链(份额、排他协议、难以替代性等),避免仅凭“被降权、被少收录”起诉。

对监管与政策观察者:个案结果不等于行业定论;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规制并行时,应区分“正当行使权利”与“以权利掩护排除、限制竞争”。

(以上据公开报道的案件信息整理并作实务提示,供参考;具体案件仍应以裁判文书及当时有效法律、证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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