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属专利未经基本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仍构成侵权

企业拿到“自己的专利”或受让他人专利后组织生产,并不当然免于侵权。若技术方案覆盖了他人在先基本专利的全部必要特征,后授权的从属专利实施,通常仍须取得在先权利人许可。

宋志安就其“分层式锅炉给煤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 93231575.5)起诉无锡锅炉厂一分厂。被告抗辩称所产装置来自北京通用能源动力公司技术转让,且该公司另有“正转链条给煤装置”专利。诉讼曾因无效请求中止,复审维持专利有效后恢复审理,并追加通用公司为第三人。法院比对认为,被控产品除增加棘轮振动等特征外,已覆盖宋志安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宋志安专利申请在先,属基本专利,通用公司专利属从属专利,实施须经基本专利权人许可。一审判令锅炉厂停止侵权、登报致歉,通用公司赔偿 14 万元。二审中江苏高院主持调解:锅炉厂停止侵权并书面致歉,赔偿 11 万元,通用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把握的几个要点

第一,全面覆盖在先权利要求即落入保护范围;增加新特征一般不能当然避开侵权。

第二,从属专利权人实施其专利,仍应尊重在先基本专利权人的许可权。

第三,技术转让方提供覆盖他人在先专利的技术并收取费用,可能与实施方构成共同侵权或承担连带责任;“已付对价”“自己也有专利”通常不能单独免责。

实务提示

引进技术或对外许可前,宜做在先专利检索与侵权风险评估,合同中明确权属瑕疵责任与救济。被诉侵权时,无效程序、许可链条与赔偿参照(如自身许可使用费)往往影响结果,宜尽早一并评估。

(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等公开案例信息整理并作实务提示,供参考;具体案件仍应以裁判文书及当时有效法律、证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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