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莲”诉“雪莲伊梦”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审获赔

注册商标在手,并不等于可以任意改变书写方式、突出他人字号或知名品牌中的显著部分。服装、羊绒等品类里,“拆字突出”“挂靠集团名号”一类做法,常同时触及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

据公开报道,北京雪莲羊绒股份有限公司主张其为“雪莲 Snowlotus 及图”商标权利人,“雪莲”亦是其字号核心部分;上海亚格威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生产的“雪莲伊梦”羊绒衫虽使用注册商标,但实际使用时改变书写方式,刻意突出“雪莲”、淡化“伊梦”,并在商品上标注“该商标所有人为雪莲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等,制造混淆。销售商为北京新世纪服装商贸城市场有限公司。原告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 50 万元。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亚格威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21 万余元;对新世纪公司,因已责令并监督商户停止销售,法院认为再判停止销售已无必要。报道称亚格威公司代理人表示可能上诉,新世纪公司明确表示不上诉。

法院把握的几个要点

第一,注册商标的“规范使用”边界。即使标识本身已获注册并经许可,若实际使用刻意突出与他人商标/字号相同的部分,仍可能被认定为近似使用并构成侵权。

第二,字号与虚假关联可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攀附在先字号、虚构或暗示“集团”权属关系,容易被认定为制造混淆的不正当竞争。

第三,市场开办方责任可因及时处置而减轻。接到起诉后责令商户下架、撤宣传并监督执行的,法院可能不再重复判令停止销售,但并不当然免除全部审查义务。

实务上更稳妥的做法

品牌方许可与包装落地时,应固定标准图样,禁止经销商擅自改字号、改比例、改权属标注。被诉企业宜核对实际吊牌、柜台与广告是否偏离核准图样;市场开办方则应保留巡查、通知与下架记录。赔偿数额最终多结合知名度、过错与侵权情节酌定,诉请额并非判决上限的“对折公式”。

(以上据公开报道的案件信息整理并作实务提示,供参考;具体案件仍应以裁判文书及当时有效法律、证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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