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装机、渠道机出厂时“顺手装好系统”,在不少销售场景里仍被视为便利服务。问题在于:系统软件另有著作权人,未经许可预装并随硬件销售,容易构成对复制、发行等权利的侵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曾就微软公司诉多家电脑销售、供货企业侵犯视窗 XP 软件著作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微软公司是视窗 XP 软件的著作权人。其委托案外人必浩得公司调查后,于 2008 年 10 月至 11 月分三次向昶沣公司购买了安装有视窗 XP(SP3)的计算机,并由公证处对购买过程公证。微软据此起诉昶沣、臣越、紫越三公司停止侵权,共同赔偿经济损失 20 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约 12 万元。
审理中,昶沣公司出示印有紫越公司名称的送货单,试图证明紫越亦有牵连;臣越公司则当庭承认硬件由其提供,并说明送货单系其私自印制。法院认为:臣越公司未经许可在计算机上安装视窗 XP 软件并销售,昶沣公司销售了安装盗版视窗 XP 的计算机,两公司共同侵犯微软著作权;紫越公司否认印制送货单,微软亦未能充分证明紫越存在销售行为,对其侵权主张不予采信。一审判令昶沣、臣越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 6 万元。
法院把握的几个要点
第一,预装未授权正版系统并对外销售,安装方与销售方可能被认定为共同侵权,不能互相推诿“只装硬件”或“只卖整机”。
第二,权利人通过委托购买加公证取证,是软件著作权维权中常见且有效的固定方式。
第三,索赔指向多家主体时,仍须就每一主体的具体行为举证;仅有印有他方名称的单据,若对方否认且另有当事人承认系私自印制,法院可能不予采信。
实务上更稳妥的做法
对电脑销售、组装与渠道商而言,更稳妥的路径通常是:出厂与零售环节使用经授权的预装方案或明确由用户自行安装;保留采购与授权凭证;避免在宣传中承诺“系统已装好且免费”。若接到权利人函件或公证购买记录,宜尽快核查进销存与装机流程,评估下架、和解与应诉成本。
对软件权利人而言,本案也提示:公证购买链条清晰时,法院可支持停止侵权与酌定赔偿;但追加共同被告仍需与销售、安装事实一一对应。
(以上据公开报道的案件信息整理并作实务提示,供参考;具体案件仍应以裁判文书及当时有效法律、证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