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动集团与常内公司柴油机缸头专利行政调处案:零部件侵权与赔偿举证

农机柴油机的竞争,有时会落到缸头进气道这一细部结构上。江苏江动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第 ZL93246521.8 号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导气堤式侧向螺旋进气道的单缸直喷式柴油机缸头”,独立权利要求的核心特征是右侧进气道内设有凸起的斜向导气堤。2000 年订货会上,江动集团发现常州常内内燃机有限公司产销的相关柴油机后,经多次函告未果,向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申请调处,并一度将索赔额变更至一千三百九十余万元。

请求人提交了专利证书与年费凭证、公证保全的缸头实物、购买与说明书材料以及警告函等。局方查明,被请求人生产的 ZS1115A 型柴油机缸头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相同,落入保护范围;并依据可核实的销售数量与行业成本价,认定相关期间获利约 431400 元。对“缸头系外购善意使用”的抗辩,局方以成品制造商应对组装部件负责为由未予采纳;对仅凭外观照片主张其他型号亦侵权、以及按推测产能索赔一千余万元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处理决定责令停止侵害、赔偿 431400 元,并在指定报刊公开致歉,调处费由被请求人负担。

处理中较清晰的几点

第一,实用新型保护的是产品结构,内部特征往往需拆解、公证保全或现场勘验,仅凭外观照片难以推定其他型号一并侵权。

第二,行政调处中的赔偿通常锚定可证明的产销量与合理利润,夸张推算难以获得支持;被请求人不提供完整账册时,权利人仍可能就未查明部分另行主张。

第三,将专利部件组装进整机销售,一般不能以“零件外购”当然免责,制造商仍可能就成品承担责任。

实务上更稳妥的做法

权利人宜组合使用展会取证、公证购买、警告函与行政调处或诉讼,并准备可核验的销量与利润计算基础。整机厂对外购核心部件应加强供应商知识产权审查与合同追偿条款。接到警告后及时核对比对结论、评估停产改模与和解成本,往往比拖延至决定或判决更可控。

(以上据公开行政处理信息整理并作实务提示,供参考;具体案件仍应以处理决定、相关裁判及当时有效法律、证据为准。)

企业微信二维码 扫码咨询顾问
免费咨询顾问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