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影视点播、会员站或“资源站”,若节目库来自未授权上传或转链,不仅可能面对民事索赔,情节严重时还可能触及侵犯著作权罪。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曾通报多起重点案件,其中山东威海一起网络公司侵权案,因涉案人员均为韩籍、以会员费营利,具有一定代表性。
据通报,2007 年 11 月,韩籍人金某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威海某网络公司,并聘用两名韩籍人员协助运营。网站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上传约 50 部韩国原版电视剧及其他韩版影视作品,以有偿点播吸收上千名注册会员,收取会员费人民币约 76.7 万元、美元约 1.39 万元。2009 年 2 月 9 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 4 年,并处罚金 40 万元;另两人分别被处罚金 5 万元、6 万元,并驱逐出境。
案件提示的几个要点
第一,境外人员在境内设立、运营网站,同样适用中国著作权刑事规范;以会员费、点播费等有偿方式传播他人作品,容易被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上传数量、会员规模与收费金额,往往是衡量情节是否严重、如何量刑与罚金的重要参考,并非“只删链接就能了事”。
第三,同一时期通报的其他案件还涉及盗版印刷、非法出版物、盗版光盘等,说明权利人维权之外,行政执法与刑事打击仍是版权治理的重要路径。
实务上更稳妥的做法
对企业与平台而言,更稳妥的路径通常是:上线前核清片源与授权链条;会员制、付费点播尤其要保留许可合同与结算依据;避免把“境外内容”“网友上传”当成免责理由。若已接到行政约谈、刑事立案或权利人投诉,宜尽快固定日志与授权材料,评估下线、和解与配合调查的节奏,而不是继续收费扩量。
对内容方而言,及时取证、固定传播与收费事实,有助于民事索赔与行政、刑事线索移送形成合力。
(以上据公开通报的案件信息整理并作实务提示,供参考;具体案件仍应以裁判文书及当时有效法律、证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