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提示:原文章所载2004年上海登记程序及收费标准属于历史信息,不应直接作为现行办理指南。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外国企业依照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除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等情形外,代表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代表机构可以从事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以及与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有关业务依法需要批准的,应取得批准。
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材料要求及办理方式应以登记机关现行指南为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的,应依法先取得批准。旧文中的指定代理及固定费用不作为现行要求。
依据:官方依据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