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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美国专利商标局通知,以非常规字体申请注册商标的,必须附加描述和说明。该条规定于2008年5月13日生效。
据称,将附加说明由“可以”改为“必须”,目的在于更为精确的描述商标的特征,同时便于商标的数据库管理。
为配合这一规定的实施,申请人在在对商标进行描述时,可以使用商标电子申请系统设置的一些特定的编码。专利商标局先向申请人发出这种编码,让申请人提出反馈意见,避免申请人误解编码而导致错误使用。对于审查员因对商标描述的理解与申请人不一致而做出了对申请人不利的裁定的,申请人可以对此提出上诉。
需要注意的时,适用该条规定时,当商标中含有规范字体时,无需在描述中解释其使用的是什么字体。另外,缺少附加描述说明的说明,并不当然的导致其申请人无效。
对于附加有描述说明的商标的实际保护,仍然需要基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认识做出判断,而并非以其描述本身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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